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今日(2月12日),银监会公开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发布后,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反映,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全球实施的一致性。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影响因素为: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