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作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黄洪在谈及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时表示,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争取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尽快出台。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2月10日上午,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作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黄洪在谈及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时表示,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争取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尽快出台。
黄洪在此次访谈中透露,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87亿元,同比增长41%,目前,全国有1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有2300多个。这个产品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在谈及大病保险2年多来的发展情况时,黄洪认为,大病保险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大病保险定位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病保险项目都是对患者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这种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的普惠型的制度设计存在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的现象,影响了政策效果,建议调整为以重大疾病为保障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同时加强与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100多家保险公司有2300多个健康险产品
黄洪认为,从商业健康保险30多年的发展来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业务规模较快增长。本世纪以来,商业健康保险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5%,不仅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也高于整个保险业的增长速度。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87亿元,同比增长41%,这是一个非常快的增长速度。二是健康保险供给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有1 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有2300多个。这个产品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同时,保险业积极开发高端医疗产品,目前国内高端医疗保费在20亿元左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高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
在此次访谈中,黄洪举例称,以农民参保为例,现在农民参加新农合以后,如果他生病住院了,发生了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这块可以报销50%,大病保险大概能够报销10到15个百分点,基本上是12个百分点,50%加上12%,这样加起来是62%左右。他认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比较高。他认为,这主要是缺乏商业医疗保障,如果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来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够实现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有机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增加医疗保障供给,降低老百姓看病个人承担费用比例,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谈大病保险:
建议调整为以重大疾病为保障范围开展大病保险
在2012年8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而该《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对于大病保险实施2年多来的情况,黄洪表示大病保险试点有喜有忧。喜的方面:一是进度较快。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已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截至2014年底,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千多个县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7亿人,占应覆盖人数的近70%。二是运行较稳,大病保险呈现出稳中有进的局面。三是效果较好。罹患大病的参保群众,通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因大病致贫”、“因大病返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
他也认为,大病保险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黄洪表示,一是大病保险定位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病保险项目都是对患者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这种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的普惠型的制度设计存在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的现象,影响了政策效果,建议调整为以重大疾病为保障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同时加强与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二是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只有少数地方实现了省级统筹,部分地方还存在县级统筹情况,统筹层次不高可能会影响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的平等性和资金筹集持续性,影响了大病保险功能的发挥和稳健开展。三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介入不够。保险公司介入医疗行为和允许保险公司与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是促进医疗行为规范、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关键。但受制于多方认识不统一等原因,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介入程度还很不够。四是承办公司大病保险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对于大病保险下一步的工作,黄洪表示,保监会将按国务院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大病保险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大病保险持续稳健开展。
正抓紧研究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据介绍,《若干意见》提出,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对此黄洪表示,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主要发达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均有财税优惠政策。美国对企业为员工、公民个人和自由职业者为自己购买健康保险免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雇主和雇员向公积金账户的缴费和利息均不必纳税,并且在所有者去世后,账户余额以遗产的方式给继承人,不缴纳遗产税。同时,新加坡政府还规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每年最高2%工资总额的税收减免。澳大利亚实行“商业健康保险激励计划”和“终身商业健康保险计划”,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给予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同时对不按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加征附加保费。这些税优政策对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有重要作用。如美国,1952年,美国只有63%的员工享受健康保险保障,1954年,《税收法》明确了团体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到了1957年,拥有健康保险保障的美国员工比例提高到了76%。又如澳大利亚,1999年,澳大利亚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群不足600万人,而到2013年9月底,澳大利亚共有1,093万人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占总人口的47%。可见税优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撬动作用是很明显的。
黄洪表示,目前,我国仅对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急需财税政策的支持。2013年9月、2014年8月、1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财税支持政策。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争取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