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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缪因知:新三板乌龙指交易应被撤销吗

    证券时报 2015-02-05 10:00

    挂牌公司华恒生物的一名股东本打算将股份按照协议约定的1元钱每股转让给另一人,但由于按错键,导致协议转让变成了公开挂牌转让。

    据《证券时报》4日报道,北京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曝出个股乌龙指事件。挂牌公司华恒生物的一名股东本打算将股份按照协议约定的1元钱每股转让给另一人,但由于按错键,导致协议转让变成了公开挂牌转让。而该股当时的市场价是21.6元。有三位外部投资者发现了这个异常的低价后,果断将这些股份买走。公司原股东发现异常后,提出向“捡漏”成功的投资者以4.85元回购,有的投资者同意了,净赚数倍;而还有的表示拒绝,只肯以市场价卖出。现在这些股份已被公司所在地的安徽长丰县法院冻结。

    本案案情很简单,所需要讨论的只是此类交易是否可以由于出卖方的错误操作而撤销。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出现过类似乌龙指案件,不过由于后来设立涨跌停板限制,“在市场上以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标准买到股票”这种情况极少发生。而新三板并不实行涨跌停板限制,故而从法律上讲,把股票卖白粉价还是卖白菜价,都是股东的自由。市场组织方并不干涉,就算工作人员当时发现这个报价诡异,也无权干涉。

    那么,买卖价格自由是否就等于交易绝对应当有效呢?倒也不尽然,因为这的确不符合人们的正义观。捡漏的投资者自己承认对华恒生物公司本身一无所知,就是冲着超便宜的价格而去的,其潜台词恐怕也包括了“我猜这个股票标错价格了吧”。从道德上说,无疑他现在坚持要求别人按21.6元买回股票是乘人之危。

    但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不止这些。在商事交易中,各国公认有一套不同于日常民事交易的逻辑和规则。民事交易更重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如果说错了写错了价格,往往是可以结合实际,将已经生效的撤销的,而商事交易更注重对外作出的表示,如果说表达错了、写错了,通常不能随意撤销。商事法律有一个核心价值叫“保护交易安全”。民事交易往往是个别的、零散的,而商事交易通常是连续的、频繁的。甲把股票低价错卖给了乙,乙不一定把股票捂在手里不动,而可能随手转卖给丙。要等到甲发现搞错了,股票都到丁手里了。这要撤销起来,就得大唱连环计了。或者乙本是借钱从甲那买的股票,等到甲要撤销交易时,乙也没钱返还了,都会产生很大的麻烦。随意地“实事求是”,反而会令商事主体一开始就不愿意来交易。因此,一般只要是按照特定规则展开的交易,是不能强行撤销的。

    不过,与沪深等证券交易所相比,新三板也有一点不同之处,新三板挂牌公司多处于创业初期,不同公司平常交投时热时冷,转手率没有那么快。这一方面意味着交易发生后,短期内不会牵涉到多个交易者,另一方面则意味着由于总交易量小,个别错单对市场交易价的误导作用不容易被迅速消化。故而,防止此类错误交易的发生,不仅有利于公平,也有利于市场效率。但这个度如何把握,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看,当事人的举证也至关重要。

    现在案件还在司法程序中,本人不宜多加评论,但值得建议的是新三板可以和挂牌公司、投资客户等协商,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来明确未来情形下撤销交易的可行性。市场组织方如果有理由认为,错买者知道其并非协议买入的真正对象时,则可以斟酌情形,在一定时限内撤销交易。同时预先规定,指令输入错误者、交易撤销受益者应当付出固定数额或比例的补偿金给对方。毕竟,捡漏者的存在可以提醒各交易方加强内部控制、审慎行事,但对错卖方的惩罚也不必太重吧!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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