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上一次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时隔11年,天津此次修改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天津当天的大气污染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针对性更强的措施。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进入2015年,地方再出治污重典。
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九十七条,“法律责任”涉及二十条,其中,对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6中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距离上一次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时隔11年,天津此次修改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天津当天的大气污染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针对性更强的措施。
根据《条例》要求,天津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其中,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天津市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重大项目的建设也被列入联防联控范畴,《条例》要求,市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现在的环境污染就是污染源排放量太大造成的,新建设的项目肯定就有新的污染,应该纳入到整个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里面。”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按照《条例》中“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且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天津市进一步要求,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以拘留。
关于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只要偷排,无论有没有造成污染,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王灿发表示,对于这方面的违法行为,最近几年的环保立法都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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