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月29日),外管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正式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每经记者 张喜威 发自北京
今日(1月29日),外管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外管局表示,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按照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同时废止。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监管部门对于支付平台跨境业务的发展方向是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让国内的支付机构“走出去”,从而推动人民币结算的国际地位上升,因此在跨境电商业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将会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据了解,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17家支付机构试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2014年9月25日,外管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在一个例行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2月,外管局又增批了5家支付机构开展试点。试点允许支付宝、银联电子、首信易智付等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办理小额购汇和机票、酒店、留学及软件购买等服务项下的跨境外汇收付及结售汇业务,便利了电子商务跨境支付。
此次,外管局要求,各外管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指导意见》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获取或转移外汇资金,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按照规定,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