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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可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证券时报 2015-01-22 08:23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再添新渠道。昨日,央行和保监会联合发布文件,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予以规范。

    根据此前保监会披露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昨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保险公司再添“补血”新工具。

    根据文件要求,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文件称,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未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当发行人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时,允许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但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以后。

    文件要求,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公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与此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本补充债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而相关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为了防止保险机构间过多互持资本补充债券,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文件规定,央行和保监会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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