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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管理监管碎片化业内建议《信托法》“一统江湖”

    2015-01-09 01:27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统一的制度设计有望逐步得到完善。

    昨日(1月8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以下简称CWM50)联合业内十几家主流资产管理机构研究力量启动的财富管理市场制度设计系列课题研究宣布结题,并发布了包括《统一的财富管理市场制度设计》(以下简称《制度设计》)在内的四份报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制度设计》主要侧重于如何建立统一的财富管理市场进行制度设计,并从法律关系等多方面提出了系统性建议。

    建议《信托法》统一财富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个人财富持续积累,中国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日益庞大,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资产规模也迅速增长。

    但与欧美成熟的财富管理市场相比,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总体上还处于发展初期,财富管理监管碎片化特征明显,且法律关系厘定等问题仍较模糊,财富管理尚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一系列问题亟需研究加以解决。

    记者注意到,《制度设计》则主要立足于如何建立统一的财富管理市场进行制度设计,从法律关系、监管制度、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再到基础资产市场、登记、确权、流通、外部评级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一整套的系统性建议。

    《制度设计》认为,除部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法律关系外,统一明确多数财富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

    《制度设计》表示,财富管理市场的首要问题是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信托是最适合财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应进一步完善《信托法》,通过营业信托的法律制度设计,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明确信托业务与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信托产品属性,明确受托人的准入、义务和责任等,按照《信托法》统一规范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普适性原则。

    CWM50理事、光大银行资管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可通过《信托法》统一财富管理的各种产品、各种业态。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从本质上说,都是基于信誉基础上代理、受托责任,同时通过《信托法》明确法律边界、破产隔离,而且《信托法》是长期有效的法律关系,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使得资产管理中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在这种环境下加以实现。

    逐步实现功能监管

    《制度设计》还建议,要完善资产管理监管体制,以机构监管为基础,同时整合“一行三会”等财富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能和行政执法资源,逐步实现以功能监管为特征的监管,其中要以金融产品大类划分为突破口构建统一的财富管理市场的监管体制。

    CWM50成员、工银瑞信基金副总经理库三七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现在市场产品分类的模式、方式确实很多。

    “第一,产品分类是一切财富管理的基础。从投资人来讲,投资的一定是一个产品,做资产配置还是财富增值一定以产品为载体。从融资人来讲,融资安排的时候寻找合适的风险控制和自己融资用途相匹配的产品,而从资产管理人来讲,经营围绕产品为中心进行,包括利润收入等;第二,寻找合适的因素、维度是产品分类的关键,现在有银行、信托、保险、私募等产品都是按照机构来分的,我们按照法律关系、产品结构等10个因素以打分卡形式作为研究,最后选出来两个重要的因素,分别是募集方式和投资方向;第三,公平的监管是产品分类的必然结论。”库三七说。

    同时,针对功能监管的实现,《制度设计》还提出,功能监管在关键环节建立统一的财富管理市场的普适性规则;建立双重准入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分级持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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