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获悉,12月26日该院就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曾被三次延迟宣判的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案,上周五(12月26日)上午有了结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获悉,12月26日该院就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方面则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曾三度延期宣判
因“光大乌龙指”事件,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杨剑波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杨剑波等4人作出市场禁入决定,认定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宣布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今年4月3日,杨剑波不服证监会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该案件因“案情复杂”分别于今年5月16日、8月15日和11月17日三次下达延期宣判通知。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一、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此为双方最大的辩论焦点;二、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证监会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杨剑波提出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杨剑波主张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策略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法院经审理亦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法院认为,错单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证监会认定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首例新型案件
此外,杨剑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禁入决定对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有违《会计准则》,以此作为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之理由,法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一中院认为,正如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禁入决定所注意到的,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重要立法精神。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导致的错单交易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错单交易发生之后,上证综指迅速上涨5.96%,属重大错单交易,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秩序。光大证券在知悉内幕信息且未予公开的情况下,与其他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投资者进行交易,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被告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两案具体案情,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原告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综上,北京一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两案均判决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结果,12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证监会严格执法,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反映了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一贯决心和态度。
有受访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该案虽然数次延期宣判,最终能够及时公开判决书,在透明度方面值得肯定。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作为新型案例,由于《证券法》在内幕信息以及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方面的规定相对笼统、宽泛,并依赖于行政部门的判断作为兜底条款,由此该案在司法实践层面一度引起探讨。这有待于监管层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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