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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

    每经网 2014-12-12 16:4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2月12日)就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记者 蒋佩芳 发自上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2月12日)就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王军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王军于1982年10月起担任上海徐汇区漕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1992年6月起先后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于2006年12月起至案发担任上海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在任职期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区副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承揽装修工程、筹建银行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以及个人被审计追责等事宜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象牙、金币、现金等价值合计191万余元的财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军表示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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