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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税率上调0.12元/升 消费税改革促环境治理

    每经网 2014-11-28 21:20

    每经网11月28日北京讯(记者 金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消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我国自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0.12元/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4元/升。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财政部称,此举主要是为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为每升0.8元。此次调整后,汽、柴油消费税将变为每升1.12元和0.94元。多位财税专家表示,这次改革税率依然是从量征收,相当于定额税,税率不会随市场波动,未来油价与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有关,而与消费税调整无关。

    此次消费税调整涉及汽油、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同时还包括取消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等,自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次提高税率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多征收,更多从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等方面考虑。“消费税的重要功能是调节,可以起到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收入合理分配等,现有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是高耗能和高排放的消费品,但目前税制还不是很完善,应该将真正奢侈品高耗能商品纳入,把不属的剔除,像这次调整小排量摩托车、航空燃油等不征收了,不仅仅是税率的提高,更是对征收范围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就调整成品油等消费税调整答记者问时说,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像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

    消费税是国家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收工具,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财政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先生表示,要重新地遴选征收对象,特别是高消费的产品是与时俱进有变化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财政部长楼继伟对改革解读时也提到,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革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办法,增强消费引导与调节功能。

    这次消费税改革是在国际油价大跌的背景下出台,此前国内成品油价已迎来八连跌,28日晚发改委表示内地成品油价格因消费税提高不作调整。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汽油消费税率的提高是个比较合理的时机,如果国际油价很高的时候,税率提高不合适,现在国际油价大跌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税率,可以加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刘尚希也认为,在国际油价下跌的情况下进行消费税改革有空间去改革消费税,能在老百姓的整体负担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改革,税收的调节机制切入到价格里了,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刘剑文说,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中央深化财税改革的精神,都提到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特别是能耗能和高污染的品种,这符合财税改革精神,也是治理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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