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本报07版刊发的 《县域平台债延时发行 城投债现分化》(记者:张喜威),文中“而‘14鹤城投债’的发行人主体评级则为AA-”,应为“而‘14鹤城投债’的发行人主体评级则为AA”。
本报就以上差错予以纠正并致歉。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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