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的疑问是:如果是同一个人,在行业不景气、卧龙地产业绩平平的背景下,范一栋何来大量买入卧龙地产股份的底气?尤其是在其集中买入期间,卧龙地产一度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后又仓促叫停,范一栋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背后有无利益输送?
卧龙地产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范一栋任职的杭州工商信托与之存在着大量的业务往来,而且就在范一栋被任命为信托经理前后,卧龙地产又从杭州工商信托方面借款数亿,双方“瓜田李下”又倍添利益输送的嫌疑。
卧龙地产目前旗下拥有15家控股子公司,分别分布在清远、武汉、绍兴、上虞、银川、青岛等城市。公司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均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而杭州工商信托似乎也更偏爱与地产企业进行合作。据查,杭州工商信托是杭州市首家股份制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成立于1986年,目前注册资本为7.5亿元,其控股股东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查阅杭州工商信托的年报,其2012年的148亿元信托资产中有70.92%投向房地产行业,而这个比例在2013年又攀升至75.44%。
在二级市场融资较难的背景下,地产商通过信托公司借款以缓解财务压力的举措无可厚非。不过,范志龙、范一栋父子的出现,令卧龙地产与杭州工商信托之间的关系显得不同寻常。
回查卧龙地产2013年年报,2014年1月17日,全资子公司清远市五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杭州工商信托借款2.03亿元,期限为14个月至26个月,并由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个月后,清远市五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又向杭州工商信托借款4700万元。
与之印证的是,杭信·丰利三号稳健收益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显示,其资金用途之一便是向清远市五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3亿元,其中1000万贷款的到期日为2015年3月15日,另1000万贷款的到期日为2015年9月15日,剩余的183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到期由清远市五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率为12.2%/年,按季付息。风险措施包括,以清远市五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宅用地提供抵押担保,卧龙地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从时间点上来看,上述业务往来的发生,恰恰在范一栋被任命为杭信·丰利三号信托经理前后,即今年3月10日前后。杭州工商信托官网显示,杭信·丰利信托计划成立于2013年3月15日,累计发行2次;2014年3月3日起进行了第三轮发行,至2014年3月14日募集资金2.6亿元,并于同一日成立。本轮发行成立后,该信托计划规模为75000万份信托单位。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记者查阅卧龙地产历年来的年报发现,范志龙最早于2007年8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于2009年1月辞去该职务,同时被聘任为公司副董事长至今。而杭州工商信托正是最早于2008年开始与卧龙地产进行业务来往的,之后几乎每年双方都有业务发生。范志龙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可见一斑。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联方被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参照上述定义,一位信托公司的法务人士向记者解释道,若B是上市公司高管,而A为其直系亲属,故A为关联人,若A又是信托公司高管,那么,A、B所在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将构成关联交易,并需报监管部门审批。
以此分析范志龙、范一栋父子在卧龙地产业务往来上的关系,其间似存欠妥当之处。范志龙作为卧龙地产的副董事长,显然可以对上市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若范一栋作为与之发生密切业务关系的信托公司之信托经理,双方的“关联”关系恐难洗脱。但是,根据两公司披露的交易信息,均并未将其列为“关联交易”,而且也没有交代范长龙和范一栋之间的父子关系。
对此,卧龙地产的相关人士解释称,虽然范一栋任职杭州工商信托,且担任杭信·丰利三号的信托经理,但卧龙地产与杭州工商信托的业务联系均是通过信托总经理的,范一栋并不起实质作用,因此没有问题。
在此逻辑下,尽管范一栋并非高管,但作为信托执行经理,其工作范围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开展市场调研、甄选信托项目、组织和推动实施信托项目,以及管理、控制风险、维护等。换言之,范一栋在杭信·丰利三号的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上述)这样的安排,显然是欠妥当的,很难说清里边没有利益输送的可能。”上述信托法务人士表示。
事实上,海外监管部门对于企业聘用客户高管子女的行为是非常警觉的,这样的调查案例也是层出不穷,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行为。例如,瑞银因聘用天和化工董事长的女儿,又担任天和化工H股上市承销商而遭美国有关部门调查。(记者 王炯业 见习记者 吴绮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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