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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 将在年底前发布

    2014-11-04 00:5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11月3日),中国保监会表示,偿二代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规则将于年底前发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由保监会起草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保险集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已在11月2日完成了向保险公司征求第一轮意见。

    保监会表示,国际上一般将保险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控股集团,即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另一类是混合保险集团,即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监会认为,与目前偿一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偿二代下的保险集团监管的内涵更加丰富,规则设定更加科学。

    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

    二是资本计量更加科学和全面。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并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钩;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加科学、全面的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三是明确了保险集团特有风险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

    四是建立了监管干预和监管协作机制。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集团,根据其风险产生的原因,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同时,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最大限度的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和避免重复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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