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公布了包括行政事业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在内的三份清单,并明确表示,“目录清单之外的,公民有权拒绝缴纳。”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日前财政部公布了包括行政事业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在内的三份清单,并明确表示,“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题,让改革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让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运作都有规可循。此次划定“收费清单”,可以看作是“依法治国”理念在财政收入方面的具体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收费基金涉及企业公民的财产权力,是政府权力清单最关键的一环。税收要遵循法定原则,而各种收费也需要遵循法定原则,未来行政收费和基金收入不仅要清单化,而且还要提高立法等级,让政府行使权力有据可循。
涉及200多项行政收费
财政部公布的三份清单分别是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共涉及200多项行政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涉及公安、海关、人防、旅游等36个部门,共有116项收费项目,这些费用有些是缴中央国库,有些是入地方国库,有些是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共享。
全国考试考务费用目录清单显示,全国共有103项考试需要收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用69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用9项、教育考试考务费用25项。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显示,共涉及到国土、住建、交通等29个部门,共有87项收费,包括住房交易手续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等,其中部分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免征收。
除了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各地方政府也存在大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是地方政府获得非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受经济下行和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放缓。财政部发布的9月份全国财政收支情况显示,财政收入延续低增长态势,比去年同期只增长了6.3%。其中,税收收入8007亿元,同比增长2.3%,但非税收入1946亿元,同比增长27.1%。
以往每当税收收入减少时,地方政府都容易将财政收入增长放在非税收入上,包括征收过头税和乱收费等。由于非税收入可操作空间较大,地方经常曝出“乱收费”、“重复收费”等现象。
财政部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本地区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共涉及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教育费附加等25个项目,而这些正是每年几万亿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来源。
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1~9月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3.9万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3003亿元,同比增长8.8%;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1万亿,同比增长16.6%。
政府性基金源于上世纪90年代,当初国务院发文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每年财政部都会公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除了中央设置的全国性政府基金,地方上也有大量的政府性基金。有财政人士介绍,地方的政府性基金在省级层面设置,目前各地方设置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多达几百项,其中不少是巧借“政府性基金”名义乱收费的项目。
不同于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特点是专款专用,专门支持某项事业发展。对于如此巨大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在收支管理方面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文件形式进行管理,没有较全面的法律基础。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题后,中央连续出台了多项相关规定,如10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狠抓审计工作和“政策落实”,给权力运行戴上“紧箍圈”;10月28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特别强调政务运行的阳光化、公开化,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的监督。
施正文说,现在政府性基金大多是部委的文件,而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设置的基金数目比较小,绝大多数不以法律形式设置,像中央一级的基金财政部或联合发改委下发,按法定权力公开,建立阳光财政的原则,应该要加强立法或者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收费,包括未来地方政府的行政收费和基金清单也一样法定。“对于企业而言,知道哪些收费是有依据的,便于公民企业法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利于规范监督约束控制政府部门。这是落实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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