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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计委要求“调制乳”须在产品标签上作出标识

    每经网 2014-10-31 17:07

    10月31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消费者钟长春起诉蒙牛乳业奶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蒙牛调制乳、调制乳产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判定蒙牛胜诉,并当庭驳回钟的起诉。

    每经记者 董来孝康 发自北京

    “调制乳到底是不是牛奶?”在持续了两个多月的激烈辩论之后,这一问题有了初步结果。

    10月31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消费者钟长春起诉蒙牛乳业奶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蒙牛调制乳、调制乳产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判定蒙牛胜诉,并当庭驳回钟的起诉。

    法庭争论的焦点围绕奶特是否属于牛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展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文件中明确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也于10月21号分别向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函中指出,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类别标签上表示产品类别“调制乳”。

    广州奶业协会原理事长、乳业专家王丁棉也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规定调制乳需要在产品标签上作出明确标识,字体、颜色和位置都应该是醒目的,这一点各大乳企应该予以重视。

    “调制乳之争,蒙牛胜诉短期内对他自身是有利的。蒙牛不需要更改产品名称、不需要重新包装和重新营销等。但是经过此次事件,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品性质更加关注和在意 。不排除调制乳部分消费群体流失的可能性。”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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