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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官员:需重新对互联网金融设计监管模式

    上海证券报 2014-10-27 08:53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有望年内出台,而相关的监管思路也逐渐清晰化。在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成立十周年庆典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阐述了互联网金融需要坚持监管的基本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陆磊认为互联网技术不能解决跨期交易的不确定性问题,但大数据技术能够解决风险识别的问题。但此中存在着大数据悖论,大数据不等于大数定律,传统银行遵循大数定律,预期收益一定会大于风险,而大数据即使发展到极致仍然可能出现融资、金融服务、定价的差别化。

    陆磊表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分为两层:一是宏观冲击,包括事实上的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稳定,二是微观的结构性的冲击。“因为任何一个业态在仅仅经历了两到三年之后,我们无法确定他能不能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和金融周期,于是这样一个行业和若干企业乃至于金融自身的天然传染性会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相关冲击,在此我们还不能做相关的定论。”结构性冲击主要表现在金融消费者分化和市场细分。“传统金融往往是我定做什么你就吃什么,所以互联网金融下增加了选择的可能性,就会使得业态更加丰富,当然也会形成客户的分流,这也是传统金融最担心的问题。”

    在陆磊看来,冲击之下,需要重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和设计监管模式。陆磊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指出新金融业态总是会造成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全社会融资总量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性构成相应的挑战。“一系列的制度前提仍然是缺失的,比如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保护,自身的风险识别和管理,金融素养能否达到相关要求。”目前的监管原则仍然是分业的方向,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如果是支付应归央行监管;如果是P2P主要是债务债权融资,则应归银监会监管;如果是众筹、网上平台的股权投资,则属于证监会监管。陆磊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和微观冲击下,仍然需要坚持金融在监管中的基本原则,即机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而在互联网金融长期发展方向方面,陆磊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介入会迫使正规金融进行相应的转型升级,各自衡量自己的比较优势,数据、计算和风险识别可能是互联网的比较优势,而正规金融擅长的是渠道、营销和产品设计,未来将主要向服务外包、资金批发商、业务辅导者、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专业性风险识别、市场细分与营销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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