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裹挟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传统模式产生的冲击不可小觑,但由于无法可依,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明确定位、运行不规范等。
互联网保险,裹挟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传统模式产生的冲击不可小觑,但由于无法可依,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明确定位、运行不规范等。
加快立法进程的业内呼声此起彼伏。上证报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开征意见,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内发布。这将是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简易型险种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在梳理后发现,核心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这也是业界最关心、也是此前争议较多的部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是涉及复杂的给付及理赔流程,故而生存返还保险和车险并不包含其中。
第二,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其次,设置了准入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再者,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按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及在业务开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递交详细的书面材料。
第三,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第四,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保险机构如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