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对陕西金叶与泰普克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每经记者 张静 李菲菲 发自西安
陕西金叶(000812.SZ)最近的日子可谓是祸不单行。
一个月前才因货款纠纷其大股东股份被冻司法结,如今又因十二年前的“沥青”案要付出不低于1800万。
陕西金叶10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于10月14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执行通知书》。西安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对陕西金叶与泰王国泰普克沥青(大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克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公告内容显示,陕西金叶将向泰普克公司支付赔偿金1903062.71美元,仲裁费23668.98美元,向西安中院缴纳案件执行费78960元人民币。
以公告数据中的利率(每年5%,共九年)和汇率(1美元=6.1331人民币)计算,陕西金叶将为此付出赔偿金、仲裁费及案件执行费共计约1841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资料发现,“沥青”一案始于2002年初。据陕西金叶2007年年报信息,2002年初,陕西金叶子公司金叶国际西安绕城高速公司(南段)工程管理处签订供货协议书,内容为金叶国际将按期供应泰国泰普克(AH-90)重交通道石油沥青。
2007年年报信息显示,金叶国际与于2002年3月签订总金额为333.48万美元的沥青购货协议。后因途中发生货损,金叶国际拒绝支付泰普克公司部分货款284.22万元。据此泰普克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泰普克公司没有想到,这笔赔偿款竟让他们等了12年。
2003年,上海海事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泰普克公司的请求,后泰普克公司又先后向西安中院和西安高院提起诉讼,但均因各种理由迟迟未得到判决。
据陕西金叶2009年年报信息,2005年3月8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该案进行仲裁,判决内容为陕西金叶需支付泰普克公司赔偿金190余万美元及利息。但西安中院以“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直至今年9月,西安中院才对这起9年前便裁决的“沥青”案立案执行,如今陕西金叶也只能为这张逾2000万的罚单掏腰包,
陕西金叶2014年中报数据显示,公司上半年总营收为3.17亿,净利润为5001.8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