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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莱斯勒实施价格垄断被罚3168万 3家经销商罚214万

    新华社 2014-09-11 15:41

    记者1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日前,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部分上海地区经销商上海越也、上海名创、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垄断行为分别作出了处罚决定,对克莱斯勒公司处罚款3168.20万元,对3家经销商处罚款共计214.21万元。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记者陈炜伟、赵超)记者1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日前,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部分上海地区经销商上海越也、上海名创、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垄断行为分别作出了处罚决定,对克莱斯勒公司处罚款3168.20万元,对3家经销商处罚款共计214.21万元。

    经查,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取资源分配冻结(即对于某些热销车型暂时推迟向经销商供货)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措施进行惩罚。

    另查明,克莱斯勒上海地区经销商上海越也、上海名创、上海信佳于2014年4月25日下午在上海越也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签订了《关于统一规范克莱斯勒、JEEP、Dodge品牌车辆维修保养等相关价格协商备忘》,对同城经销商的保养工时、配件价格、做漆价格以及执行时间作了统一约定,并在会后执行了协议达成的价格。

    发展改革委表示,克莱斯勒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三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克莱斯勒及其上海地区三家经销商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三家经销商依法处罚,其中对起到组织作用的上海越也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6%的罚款,对上海名创、上海信佳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4.21万元。

    据介绍,目前,克莱斯勒已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和商务政策,并向被处罚的经销商返还了罚款;同时宣布对旗下旗舰车型及零配件实施降价,并放开了零配件销售渠道。克莱斯勒上海地区三家经销商已废止违法协议,并承诺不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销商商讨价格,坚持企业依法自主定价。(完)

    原文链接:http://economy.caijing.com.cn/20140911/3695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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