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成为眼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引发热烈讨论的话题。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唤醒沉睡资金,提高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效率是当前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同时,修订后的预算法将成为财税改革的突破口,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大方向。总体看,唤醒沉睡资金、加强预算管理、重构地方税体系有望成为财税改革的三大着力点,为更深层次的改革扫除障碍。
唤醒沉睡资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大力推进三个“强化”:一是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能搞“账外账”。二是强化预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三是强化国库资金管理。唤醒趴在账上“打呼噜”的沉睡资金,提高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效率。此外,规范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等也是未来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指出,近几年央行负债表中政府存款年均增速较快,原因同目前预算管理体制有关。例如,某些科技资金在执行中进度跟不上,或者有些资金上级安排了转移支付,但下级管理时出于严格要求,资金花不出去,拖延好几年。此外,有的项目本身需要几年才能完成,但预算可能在一年中就安排下去了,造成后几年的资金留存下来。
实际上,审计署今年6月公布的审计报告中就提出,各类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不能统筹安排使用,不利于及时发挥资金效益。此外,各级财政均有一些资金沉淀,资金使用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审计结果显示,如为满足科技经费增幅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规定,中央财政将当年无具体使用项目的科学技术支出按权责发生制结转,至2013年底累计结转384.12亿元,有217.24亿元结转5年以上。
对于如何激活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建议,应加快预算执行,尽快给资金找项目,将积存多年的资金尽快找到项目用出去。此外,预算编制时间应更短、更加准确以保证预算批复后即可支出。
加强预算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经审议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被称为“经济宪法”的预算法20年来首次进行了修改。汪德华表示,预算法修改对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预算管理而言是“治本之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则表示,新预算法修改通过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
分析人士指出,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是财税改革重头戏,预算法修改推进财政预算透明,规范地方发债,也从法律上指明了改革方向。华融证券表示,预算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后续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可能加快推出。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张茉楠认为,新一轮财税改革重点在于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其中税制改革、预算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三大期待。对于预算改革,必须实现财源结构的合理化和实现财政分配的结构合理化,保证财政收支平衡。要在政府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障预算之间保持统一和均衡,建立规范透明的资金往来渠道,同时尽可能把专项资金变为预算内资金,纳入公众的监督范畴。
与修改前的预算法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华泰证券指出,新修订的预算法在预算监督、地方债发行、国库业务的事权划分、全口径预算等方面的规定很有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面的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展开。此次修订是在现有制度下对财政预算体制的优化,并未触及财政收支结构,尤其是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问题。
重构地方税种
华泰证券认为,从目前税制“营改增”的方向来看,财政收入有进一步向中央集中的趋势,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可能会加剧,政策虽有意将消费税让渡给地方,但具体的落实仍需持续关注。
分析人士指出,房产税、资源税等新尝试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但不能单纯以税负高低变化评判调整意义。以营改增为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认为,营改增大体达到了预期目的。“在总体上是减税的,结构上有些企业增加,有些企业减少,这是正常现象。税收方面只要是改革,总会有增有减。”靳东升表示,改革是利益格局的重构,结构性减税是结构性的变化,并不是人人都减税。
对于如何重构地方税体系,张茉楠认为,我国现行的28个税种中,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有18个,但这些税种大都是税源零星、征管难度高的小税种。虽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较稳定,但企业、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新一轮财税体制的设计是要培育较稳定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认为,“营改增”后要稳定地方财源,不能完全依赖中央财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独立的税种增强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在消费税征收环节上,建议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如此将遏制地方为扩大税源而盲目投资的行为。将转移后的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有助于解决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建议,在下一步财税改革中,地方税体系的税基选择,既要考虑收入充足,更要考虑税种属性,兼顾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受益性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地方税税基最好的选择是三税基的组合搭配,即财产税税基全部作为地方税,商品服务类税基作为一部分(以改革后的消费税和资源税为主),再加上部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