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原金 发自北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第15号、第16号竞争执法公告,发布了两起反垄断典型案例,分别为内蒙古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和内蒙古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在今年年初,内蒙古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行政机关限定为由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
经查,赤峰市中心城区由两个行政区组成,有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2006年以来,赤峰市松山区、红山区安监部门除发布《通告》告知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烟花爆竹商品外,还采取委托指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商专项许可申报手续的方式,强化零售商对指定批发商的依赖关系。导致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仅能从被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剥夺了其在供货商、经营品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另一个案例也是发生在赤峰。今年,内蒙古工商局接到投诉称,内蒙古烟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经查,赤峰烟草通过新商盟网向零售商批发销售卷烟,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大类,分别制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对零售商采取"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此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以及"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的货源管控措施。
赤峰烟草的做法导致大部分零售商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仍不得不按其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甚至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购货款。
内蒙古工商局认为,赤峰烟草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赤峰烟草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并对其处以罚款595.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