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12)海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宝明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杨宝明在其博客上刊登的《广联达大派红包:3.2亿收购兴安得力!》、《广联达2010年报观察:泡泡在飞!》、《疯狂“增长”的广联达》、《广联达2011一季报:假的离谱!》、《能否hold住:广联达2011半年报评价》五篇文章,内容不真实并存有侮辱性文字,已构成侵犯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被告杨宝明删除侵权文章、在其新浪博客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现判决已生效。因被告杨宝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经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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