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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联讯大股东出资2亿补偿投资者 开证券市场先河

    新华网 2014-07-18 22:43

    海联讯因涉嫌虚构应收账款收回、部分销售收入涉嫌造假,于2013年3月21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4月30日,海联讯发布公告称,将由大股东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适时启动赔偿工作。具体赔偿细则如下:

    四、 专项补偿基金的规模是如何估算的?

    海联讯主要股东作为出资人,根据海联讯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计算原则,初步估算适格投资者应受补偿金额总额,加算基金的管理费用,并预留一定的余量,确定了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规模。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将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剩余财产返还出资人。

    五、 专项补偿基金如何认定符合条件投资者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有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符合条件投资者范围确定的核心在于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遭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立法本意是使得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直接导致的二级市场交易损失获得补偿。

    本次基金严格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法学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本着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适格投资者范围,本着充分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将“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日”2011年11月11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将“被立案稽查公告日” 2013年3月22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将两次更正公告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30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

    投资者对海联讯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二)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三)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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