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张江高科公告承认办公楼转租 未释管委会合同签订半年前入驻原因

    每经网 2014-07-16 21:58

    每经记者 王霞 发自上海

    7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 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张东路 1158 号 3 号楼出租事宜提出质疑。

    7月16日晚间,张江高科(600895,SH)发布澄清公告承认,目前该房屋实际用途为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含工商、税务、规划管理、建设审批、海 关、出入境、人才交流、市民服务等部门)日常办公使用,符合租赁合同约定。

    并且,对此张江高科称,《房屋租赁合同》第 13 条规定:“承租方可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分租或转租给第三方,转租/分租的期限不得高于承租方当时尚余的租赁期”。

    但是记者注意到,在4月19日,张江高科的公告中,张江高科明确表示,“张江集团只可将租赁房屋用于日常办公用途,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不仅如此,张江集团在当时在知晓办公楼实际使用方为管委会时,也并未进行相关说明。

    而有接近张江高科的消息人士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之所以张江集团会与上市公司有该关联交易,是因为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规避党政机关不得建设和租赁高档楼堂馆所的党纪、政纪风险。

    “因此以张江集团的名义为签约方,与张江高科签署了一份虚假关联交易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资本市场予以披露。”该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租赁价格,公告解释说,公司通常会根据经营性房产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出租达成率、交付标准和承租面积来确定租赁价格。此单租赁属于大面积客户成交且该处物业(张东路1158号项目物业)尚处于出租的预热期,成交时,该物业出租率不足8%,目前该处物业出租率尚未达到50%,该处物业中的3号楼整栋租赁的价格处于集电港研发楼合理的租赁价格区间内,并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后续两年的续租期,租赁房屋基准租金可在上一期基础上进行调整。

    鉴于大面积租赁客户的谈判周期、装修实施、搬迁难度以及该处物业出租达成率等因素,一般在商业交易中会设置半年左右的装修期和/或免租期,公司在此前交易中也有相应的案例。

    对于为何管委会早在去年10月就已经入驻办公,但今年4月份股份公司才大股东张江集团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并不完全地披露信息细节,张江高科在公告中也没有做出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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