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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基6年财务造假 超刑事追诉标准

    2014-07-10 02:02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市场对5月份南纺股份(600250,收盘价5.30元)连续五年虚增利润3.44亿元以逃脱退市厄运的争议尚未平息,6月份莲花味精(600186,收盘价2.35元)两年虚增利润近5亿一案亦被爆出。昨日(7月9日),在历时两年的立案调查后,证监会披露的 “新中基连续六年财务造假”一案横空出世,令外界再度惊愕。受此消息刺激,新中基(000972,收盘价3.22元)昨日低开低走,收盘下挫6.4%。

    时值 《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对重大违法 (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不过,由于新中基违法行为在《退市意见》生效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与南纺股份相同,新中基自然避过强制退市的厄运。

    这令资本市场不禁要问,在《退市意见》真正落地之前,还有多少公司将逍遥法外?

    另外有律师指出,新中基虚增利润占比已大幅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建议追究刑责。

    更正后虚增及虚减各1.1亿元/

    今日,新中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对9日公告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原公告显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公司通过非关联企业和设立空壳公司进行私下交易,2006~2011年连续六年虚增利润超过2.2亿元。

    不过,新中基今日改口称,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致上述公告部分内容出现错误。实际应为公司2006、2007年虚增净利润1.1亿元,2008至2011年则实为虚减净利润约1.1亿元,其他内容均不变。

    据公告披露,具体财务造假手法为: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

    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

    证监会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处罚决定书指出,“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了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因而给予上市公司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决定对新中基时任董事长刘一、总会计师吴光成等7人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罚款。

    证监会称,该案当事人新中基、刘一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律师:应该追究刑责/

    对于上述处罚结果,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证券法》193条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

    此外,法律界人士对于是否已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提出疑问,并且建议投资者应积极行动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王智斌表示,“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买入新中基,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昨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向记者表示,“应当探讨新中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不应忘记之前的南纺股份,为什么已经涉嫌犯罪了,但却不追究刑事责任?”

    许峰表示,“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刑责。”

    王智斌同时指出,2006、2007年新中基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2008年虚减利润则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

    相关规定显示,根据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新退市制度亟待生效/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去IPO阶段造假行为有被移送司法外,对于已上市公司这一群体的财务造假,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尚无从查证。

    “对于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 (刑法第161条),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多数财务造假案件均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公众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

    并且,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同样存疑,应彻查上市公司能够得以长期造假的真正原因,王智斌指出。

    凑巧的是,就在上周末,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就 《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退市意见》明确,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此类强制退市公司,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重大的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曾在2011年出台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予以明确。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新的规则正式实施,针对这次的新中基上市之后连续六年、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的情形,就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应当被强制退市。

    “不过很遗憾,上述退市制度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生效,并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使实施了,新中基、莲花味精、南纺股份等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在退市新规发布之前,从而仍可逃过强制退市命运。”许峰感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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