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周洲 发自北京
6月24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9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核和统计两方面的管理措施。
关于外资审核方面,共有6项措施,包括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通知》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但仍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改变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首次出资比例等限制虽被取消,但《通知》称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
在外资统计方面,商务部将在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发证"项下的"投资各方及出资"模块中增加投资者出资进度及期限的内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以此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
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
商务部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此外,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目前从商务部公布的"权力清单"来看,21大项审批项目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项目编码为18003的,内容为"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其余均已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