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调查发现,南京医药下属两家子公司,合肥天星和合肥天润上述转让存在工商数据与年报披露信息不符、股权受让方为未开展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一份房产存在多份评估报告等问题。
每经记者 黄志伟 发自北京
为股民代理诉讼的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原定于今日(6月25日)开庭的南京医药股民索赔案因南京医药提出管辖权异议延期。
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今年3月份,江苏省证监局给南京医药下发了处罚通知,不少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受了损失的投资者将南京医药告上了法庭。而投资者维权过程中还发现,在2013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南京医药下属两家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超过了2012年度净利润的10%,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应进行临时公告但南京医药并未及时公告,仍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本报的调查进一步发现,南京医药下属两家子公司,合肥天星和合肥天润上述转让存在工商数据与年报披露信息不符、股权受让方为未开展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一份房产存在多份评估报告等问题。
日前,南京医药发布澄清公告称对于质疑进行回应。王智斌表示,澄清公告仍涉嫌信披违规和虚假陈述。
王智斌表示,根据澄清公告,2013年,南京医药子公司自增资扩股中获取收益4500万,自股权转让收益中获得收益1150万,根据南京医药的持股比例,其获取收益超过3000万,而2012年,南京医药的净利润为1082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9.3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显然,上述交易产生满足上述规定,因此,南京医药对于交易进行临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澄清公告显示,南京医药并未按规定履行流程。其下属两家子公司合肥天星和合肥天润是合肥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转让公告,自然人王林以6300万中标,后来为降低交易成本,采取以房地产增资入股,然后又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卖出了房地产。
王智斌表示,在实际交流过程中,南京医药未对交易进行临时公告,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涉嫌构成信披违规和虚假陈述,同时,未将两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侵犯了投资者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