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发自上海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昨日(6月25日),保监会在网站上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于6月30日前对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反馈。
所谓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部分分入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据了解,再保险分入业务较直接保险业务具有信息不对称、业务再经营的特点,对风险甄别和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除严格遵守《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再保险接受人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偿付能力等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四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当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此外,《通知》还对相关人员配备、资质要求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
根据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