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5年虚增利润超3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宋戈
每经记者 宋戈
中国资本市场从来不缺造假者,前有银广夏,后有万福生科,只是这一次出炉的造假专业户更加令人瞠目结舌,即是由南京市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南纺股份。
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5年虚增利润超3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按现有的退市规则,该公司早已具备退市资格。
今天,我们跟随《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抽丝剥茧,揭开这家国资上市公司的真实面目,看看其背后疯狂造假的内幕.
按照交易规则,一家上市公司若连续亏损5年,足以被暂停上市,但南纺股份(600250,收盘价5.87元)却靠着连续5年造假,成功逃脱退市厄运。
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南纺股份造假的背后更为触目惊心。相较于先前因造假曝光的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此次南纺股份虚增利润数量、时间跨度、造假手段均毫不逊色。令人震惊的还有,南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南京市国资委,这也意味着南纺股份创出了近10年来国企上市公司造假之最。
近10年上市国企造假第一股/
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南纺股份为了能满足继续上市的条件,公司自2006年起连续虚构利润,2006年~2010年分别虚构利润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
统计显示,从2006年至2010年这五年的财务数据里,南纺股份一共合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公司2006年~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
对此,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以及对另外一些当事责任人给予警告以及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证监会查处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中,该公司在2008年~2012年上半年这5年半的数据中,万福生科合计虚增收入9.05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1368亿元。但是南纺股份仅用5年时间就虚增3.44亿元净利润,造假力度远超万福生科。
而绿大地更是不足一提,当年,证监会查明绿大地上市前虚增收入不到3亿元。南纺股份可谓编织了近十年的第一大谎言。从虚增利润的数字以及时间上均身在前列。有意思的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较于绿大地以及万福生科民企的身份,南纺股份可是不折不扣的一家国企,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南京市国资委。
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让人吃惊,国企因为高管没有太强的利益诉求,而且要承担巨大的监管风险,所以很少有财务造假的行为,近些年爆出的造假案例都是民营企业,虽然之前也爆出了国资背景的紫光古汉也曾出现过财务造假,但是与南纺股份相比,紫光古汉4年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真可谓是小巫见大巫。由此,这次造假的南纺股份则是近年来不管从时间上还是金额上都是第一。
多种造假手段并用/
就造假的手法而言,南纺股份也是多种手段共同使用,这也是公司连续5年造假却一直逍遥法外的原因。
具体造假手法从公司往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就可窥探一二。早在2012年11月28日,上证所即对南纺股份公开谴责,具体提到,2012年初,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追查,对2010年期末净资产及当期损益进行了一系列追溯调账:资产类科目,主要调减应收账款3.46亿元;股东权益类科目,主要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3.18亿元,调减年末未分配利润3.97亿元;损益类科目,主要调减营业收入10.35亿元,调减营业成本9.71亿元。2012年4月30日,公司公布2011年年报,因追溯调整后连续数年亏损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造成公司以往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原因主要有:虚增合同收入、以境外融资业务虚构为转口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少结转营业成本、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例如,南纺股份曾骗取出口退税。在2000年~2011年期间,公司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已取得的退税1033.74万元予以追回。
若不虚增利润恐早已退市/
曾经质地优良的上市国企南纺股份,却不得不依靠财务造假以保住上市地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和公司优良资产旁落他人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南纺股份于2001年登陆主板,上市当年即实现主营收入2.9亿元,实现净利润4137.25万元。随后几年,公司业绩稳步走强,2004年实现净利润6205.26万元,但是这一好景并未延续,公司净利润急转直下。
根据南京市审计局公布的《2012年第1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至2010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中就提到了南纺股份“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以及浪费的问题。”
该审计报告中提到,南纺股份通过2004年、2006年、2009年三次股权转让,将其2001年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从85%降至21%,按2007年至2009年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5亿元计算,南纺股份应获取的投资收益2.09亿元流入民企;南纺股份通过将其实质持有的南京鼎重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5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田明的方式,使国资对优质资产的国有控股权旁落。在资产收购方面,南纺股份收购南泰国展本息已投入高达10亿元,至2010年末,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827.50万元的投资收益。
优质资产被剥离,南纺股份的业绩急转直下。扣除造假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6~2010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公司已连亏5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按照交易所要求,连续2年亏损将被“披星戴帽”,连续3年亏损则要被交易所暂停上市,而连续4年亏损则要退市。然而南纺股份在实际连续5年亏损的情况下,却依靠财务造假得以存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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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手段
南纺股份瞒天过海5年 五大造假路径全解析
每经记者 宋戈
A股历史上造假者并不少,前有被称作“万人坑”的银广夏,后有绿大地以及头顶“稻米加工第一股”的万福生科。
现在这些被钉在造假绞刑架上的公司再添一家——南纺股份5年虚增利润超3亿元、靠造假得以保住上市地位。让人意外的是,南纺股份的造假行径直至3年后才得以曝光。
早在2012年,上证所就曾在公开谴责中明确提及南纺股份存在虚构交易、少转结营业成本、调节坏账以及在出口退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上大做文章。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在三费问题上也发过会计差错更正。
偷天换日 虚构交易
虚构交易主要表现为伪造收入,这是多数造假者常用的手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最惨重的案件,几乎都是使用这种虚假会计信息的手法制造的,伪造交易是一场明显的骗局,也是投资者遇到最多的。
有注册会计师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虚构交易的主要途径是伪造收入,伪造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手段:从虚构交易对象开始,虚构原材料购入发票、伪造材料购入合同、材料运输入库单据、材料出库单据、产品生产班组和记录、产品入库单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单据、产品出库单据、产品运输单据、税务发票以及国外交易方等。
2001年的银广夏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虚增巨额利润自1998年~2001年间合计超过7亿元。而近年的万福生科等也是采取虚增收入的方式造假。
另外,银河科技之前也被暴露出虚增收入,该公司在2004年度虚增销售收入1.79亿元,利润6931.87万元之后,2005年度又虚增销售收入3475.76万元,利润795.16万元。同时,银河科技还隐瞒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2004年未经披露向关联方划款累计达5.44亿元,这些关联交易事项未以临时报告形式、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南纺股份也有类似表现,在上证所之前发的谴责声明中就提到,南纺股份虚增合同收入。
借鸡生蛋 少结转营业成本
“少结转营业成本,一般来说就是提升了利润,比如存货发出去了,但是少计了。举一个小例子,比如买一个杯子,买的价格4元钱,但是卖出去的时候,卖5元钱,那么成本就是4元,利润是1元,当然,假如说成本被说成3元的时候,那么利润就变成了2元。”
南纺股份曾公告称,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南纺股份由于少结转营业成本多计利润4287.78万元,其中调减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4287.78万元,调减应收账款4287.78万元。
2013年度发现子公司南京建纺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少结转营业成本951.3万元,在编制2011年与2012年可比的财务报表时,已经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留存收益193.1万元、少数股东损益289.63万元及2011年期初留存收益187.43万元、调减2011年存货951.29万元。
另外,公司在调节坏账上也狠下手段,之前上证所曾提及,南纺股份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上述注册会计师则对记者示,“坏账一般都是建立在应收转款余额,至于怎么做的,采用的方法也比较多。”
之前公告也有提及,南纺股份截至2010年末时,公司因少提坏账准备多计未分配利润2438.38万元,其中调减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899.28万元,调增2010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2.14万元,调减财务费用汇兑损益1563.04万元。
瞒天过海 骗取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款,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2011年报中,南纺股份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提及,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1100.11万元。
在2000年~2011年期间,南纺股份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
另外,在递延所得税问题上,南纺股份也是问题百出,上述注册会计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直接关系到所得税费用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比如说,假如递延所得税大了,那么所得税费用就会小,那么企业的净利润就会上升,反之则下降。”
资料显示,南纺股份2009年末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为-3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311.10万元;南纺股份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400万元,当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72万元,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南纺股份冲回并追溯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72万元,调增所得税费2080.72万元,调减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3311.10万元。
云遮雾掩 调节三费有妙招
除上述问题外,2013年,南纺股份称,当年度发现子公司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将固定资产转让并租回使用,并由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租金,截至2012年末,公司尚有已支付的租金239.85万元挂账未进行处理,其中:属于2011年度的利息支出为95.94万元,属于2011年前期的利息支出为143.91万元,在编制2011年与2012年可比的财务报表时,已经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减少数股东损益2974.15元,调减少数股东损益2974.15元,调增长期应付款239.85万元。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04年11月,公司与南京斯亚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房产转让协议,公司购买南京云南北路77号南泰大厦第十八层,建筑面积1010.53平方米,协议转让价格650万元,公司将该房产按照首次付款500万元入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较转让价格少计150万元,在编制2011年与2012年可比的财务报表时,已经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调整减少201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和留存收益7.5万元,调增累计折旧52.5万元,调增应付账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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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立信永华为南纺造假背书5年当时签字注会仍在职
每经记者 王一鸣
南纺股份上周五(5月16日)晚间的一份公告,令资本市场瞠目结舌。公司2006年~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 (符合追究刑责标准),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南纺股份以此“保全”了上市资格。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除了该事件是否会追究刑责以及民事责任为外界所关注,同样受质疑的还有对于公司年报长达5年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勤勉尽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期间审计报告进行查阅发现,2006年至2010年公司被聘请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5月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并更名为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南纺股份大规模财务造假曝光后,相关审计机构南京立信永华 (现为立信江苏分所)似乎并未受到波及,多位彼时的签字注会仍在职。
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2012年,上证所曾公开谴责南纺股份涉嫌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披,彼时,上证所称,造成公司以往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原因主要有:虚增合同收入;以境外融资业务虚构为转口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少结转营业成本;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以上事实表明,公司涉嫌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年度报告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另经查明,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前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胜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
上证所及公开信息均未对具体作案手法及细节予以披露。记者仅查询到,去年8月公司公告显示,南纺股份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机关对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进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决定对相关退税予以追回。
具体来看,南纺股份被认定的违法事实为:2010年~2011年期间,公司的出口货物单证中,经核实有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共涉及已退税款1033.7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事件定性为备案单证违法,税务机关将对公司已取得的退税予以追回。
某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看了上述资料后向记者表示,“南纺股份长达五年、大规模的持续财务造假行为,按审计准则进行查验的话,应该能发现问题”。他对于该案中,审计人员是否真的“勤勉尽责”持怀疑态度。
该合伙人指出,即使公司内部单据进行系统性造假,审计人员仍可通过外部单据查出企业造假的蛛丝马迹,比如,以上述税务机关经核实的54份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为例,“出口,肯定会有发货,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相关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如多少集装箱、多少费用)、进出口公司报关等费用进行外部核实。”
再以上证所提及的虚增合同收入为例,每向客户发一笔货,就会有一笔收入确认单,一般企业无法做到跟每家客户企业去串通、系统性造假,会计师如果安排审计准则及相关评判标准,从外部多方面去确认单据真实性。
“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等手段,同样可以通过跟外部客户对账的形式来核实。
该合伙人向记者指出“按照审计准则流程做下来,便不难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公司予以解释,假设公司继续提供虚假证据圆谎,最后仍有可能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但对事务所来说,工作底稿上对此询问过程会有记录,所以,需要去查看该工作底稿,从而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如果审计机构没有尽责,则需承担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多位签字注会均在职/
多位律师向记者表示,如果事务所故意参与做假,那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即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造假期间,南纺股份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曾多次在年报中认为南京立信永华的审计业务素质良好,恪尽职守,遵循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并鉴于南京立信永华在往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胜任能力,独立、公正的工作原则及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聘请其为公司从事多年审计服务。
据记者了解,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1年7月,1998年12月进行改制。
从时间跨度来看,在南纺股份造假的第二年——2007年5月,南京永华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并更名为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后曾跻身于会计师事务所前百家。不过,根据中注协发布的《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共有12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2010年度涉嫌违法违规而遭 “扣分”。其中,南京立信永华被扣10分。
至2011年底,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宣布整体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组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据立信江苏分所所长伍敏对外界介绍,立信永华2009年客户数量为770家,收入4000余万元;2010年客户数量932家,业务收入5016万元,全所总收入(含基建、评估)超过7000万元。
南纺股份财报披露,在南京永华5年背书期间,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为倪军。同时,多位该所的注会对南纺股份进行两次审计(一份审计报告需由两位注册会计师签字),例如诸旭敏在2006年、2007年审计报告中签字。张爱国则在2006年、2010年报告中签字;顾文良于2007年、2010年报告中签字。
不过南纺股份大规模造假曝光后,对之后南京立信永华(现为立信江苏分所)似乎并未带来多大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处了解到,名为倪军的注会仅有一名,所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并未担任职务,批准注册时间为1998年,但无法查证是否为彼时南京永华的相关主管人员。
诸旭敏尚供职于立信江苏分所,任主任会计师,曾为十一、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委员。张爱国亦仍供职于立信江苏分所。顾文良尚未查到任何信息,曾于2008年签字审计的注会孙晓爽,现为立信江苏分所副主任会计师,2009年签字审计的注会伍敏,现为立信江苏分所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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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罚
南纺股份追责两大悬念:刑责与退市
每经记者 王一鸣
国资背景的南纺股份,长时间、大规模地财务造假让市场错愕的同时,其受到的监管处罚也引发热议。对公司及前责任人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相比其造假收益微不足道,为财务报告背书的审计机构仍“安然无恙”,这与发达市场如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现有证券法对于南纺股份这类造假案例的处罚标准过低,因此有律师认为公司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人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应当退市,以提高造假成本。
南纺股份的财务造假时间长达5年、造假手段多样,让投资者震惊。但对于如此严重的造假行径,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却很低——50万元的罚款相比造假金额微不足道,真正对违法犯罪有威慑力的刑事责任和强制退市却没有落地。
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成焦点
证监会称,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是到了修改证券法193条的时候了,该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除了行政责任之外,投资者应积极行动起来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亦告诉记者,“罚50万还是顶格罚60万,区别并不大,相对于更加恶劣的造假,这已经表明了证监会对于该案的态度,罚款数额更多是立法问题而非执法问题。”
违法成本过低引争议
就目前的处罚力度而言,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资本运作上,南纺股份远未伤筋动骨,通过连续5年、大规模财务造假后,轻易绕开退市规则的南纺股份,短期也难以与退市再挂上钩。“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是不是濒临退市的公司都可以依靠财务造假来规避退市风险?”多位受访业的内人士报以担忧。
许峰表示,“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刑责。”
根据相关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三)明确,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七)明确,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明确,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王智斌则指出,“2013年度南纺股份时盈利的,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剔除虚构利润后的追溯调整,极有可能会导致2013年度“扭盈为亏”,南纺股份将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问题不可谓不严重。”
“我们认为,退市新规中‘连续4年亏损’即应退市的规定,如何来处理对于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才公平,这也是目前制度层面需要考虑的。”王智斌建议道。
王智斌同时指出,“时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时任独立董事难辞其咎,证监会应该一查到底,彻查南纺股份可以顺利地连续5年大规模造假的真正原因。”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包括王智斌、许峰在内的多位证券律师已经接到投资者的上诉请求,并将于近期准备材料进行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证监会认定的事实,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买入南纺股份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其损失与南纺股份的造假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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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经验
美股造假成本远高于违法所得 举报者奖三成罚金
每经记者 孙宇婷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我国A股市场早已不是新鲜事,前有绿大地、万福生科,今有南纺股份(600250,收盘价5.87元)——连续5年粉饰报表,利润无中生有,累计造假金额达到3.44亿元。公告一出,市场惊倒一片。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3万~30万不等的处罚金额。
那么,为保证中小散户利益,海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又是如何监管和处罚此类欺诈的呢?
美上市公司罚金大幅高于非法获利/
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处罚力度相比美国如何呢?
“那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昨日(5月18日),中国首位美股索赔律师郝俊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处罚力度,犯罪成本显然太低了,所获利益远远高于犯罪成本,反倒会鼓励那些没有造假的企业,根本起不到处罚应有的目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为维护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SEC、美国司法部等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的打击态度异常坚决,即便造假方是全球知名的企业。
安然公司 (EnronCorporation)的轰然倒地就是一个绝佳的例子,这起震惊世界的上市公司联合欺诈案,极大地撼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也成为美国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分水岭事件。
在2001年宣告破产之前,安然公司拥有约21000名雇员,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2000年披露的营业额达1010亿美元。在2001年10月,安然被揭发通过与“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在1997年到2001年间,安然虚构利润5.86亿美元,并隐藏了数亿美元的债务。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所列资产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2002年1月15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将安然公司股票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中除名,并停止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
安然事件直接导致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的产生,该法案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被视为自1930年以来美国证券法最重要的修改。
《SOX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获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一旦违反此项规定,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此外,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郝俊波对记者表示,“美国的高额处罚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震慑企业,让其知道犯罪成本一定是高于违法收益的。另外,针对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证券欺诈,美国主要从民事、行政监管、刑事处罚三个层面进行。”
设立独立监管机构 加强审计审查/
在上市公司欺诈丑闻中,企业管理层理应负有最主要的责任,然而,提供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公共监督者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亦不容忽视。
譬如在安然事件中,公司通过复杂的特殊目的主体安排,虚构利润、隐瞒债务,会计事务所安达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最终导致其走向破产,赔偿金额也高达20亿美元。
事实上,自安然公司成立之初,安达信就被聘为其外部审计机构,做了整整16年。除了单纯的审计外,安达信还提供内部审计和咨询服务。2001年,安然公司付给安达信的5200万美元的报酬中,一半以上的收入(2700万美元)是用来支付咨询服务的。
美国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安然公司的雇员中有100多名来自安达信,包括首席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而在董事会中,有一半的董事与安达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SOX法案》明确规定,禁止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法案要求,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并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如果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官等高级管理者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
为规范会计事务所行为,美国监管机构做出了种种努力,《SOX法案》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成立了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法案要求,执行或参与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对上市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PCAOB和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
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SOX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PCAOB对上述主体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对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他处罚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PCAOB的处罚程序受SEC监督,SEC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
重奖举报者 可获处罚金额的30%/
在美国,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A股市场,但类似南纺股份这种在资本市场上长达数年的证券欺诈已经越来越难看到,除了海外监管机构的严苛手腕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呢?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SEC通过了一条新规,许诺向举报违反联邦证券法规的行为并提供实质性信息的个人发放奖励。具体规定为,如果举报信息最后导致100万美元以上罚款,举报者将可以得到相当于罚款金额10%至30%的奖金。
为落实该项政策,SEC于2011年专门设立了 “揭发者办公室”并扩大了举报范围。据悉,揭发者办公室成立一年后,每天平均收到8个举报,但SEC对举报的质量却有严格把关。
在截至9月30日的2012财年里,SEC通过这一举报机制共接受了3001条举报信息,举报者奖金池已经积累了4.53亿美元的奖金,但只有其中一条信息的提供者拿到了奖金。
2012年,SEC向一位检举人支付了5万美元,作为其协助破获一桩投资诈骗案的奖励。这是SEC成立“揭发者办公室”以来的第一笔赏金。为保护检举人,SEC并未透露此次检举人的姓名和详细信息,只是声称该案罚款将超过100万美元,5万美元的奖金也正是已经征得的15万美元罚款的三成。
2013年,SEC宣布给予一位举报者1400万美元奖金,这是SEC建立举报制度以来支付的最大一笔奖金。SEC称,举报者提供的信息使委员会成功追回了巨额的投资者资金。
“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完整的法治系统,所以在美国造假就非常难。”郝俊波律师对 《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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