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朱邦凌:健全IPO预披露监督机制的一帖猛药

    上海证券报 2014-05-15 09:49

    无需将大盘下跌归咎于IPO预披露,但对招股说明书则应在行政稽查和社会公众两方面加强监管。

    沪深股市密集的拟上市公司IPO预披露,是受理即预披露新政和新股堰塞湖叠加的结果。笔者以为,没必要将大盘下跌归咎于IPO预披露,但对海量的招股说明书则应在行政稽查和社会公众两方面加强监管,仿效香港特区的“贴堂惩罚”制度与内地配售环节的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问题的招股书在网上作警示性公示,以此健全IPO预披露监督机制。

    经历了多次改革,现在的IPO新政将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时点进一步提前,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其宗旨是提升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去了解企业的投资价值。

    过去,由于IPO预披露时间过短,让少数造假公司得以蒙混过关。2012年规定,IPO预披露时点提前至一个月,情况有了进一步的改观,一些企业被媒体和公众发现问题受到查处。天能科技,因被揭露涉嫌虚增收入、造假上市等重大财务问题,最终以梦碎收场。天能科技梦断IPO,就是证监会预披露规定及媒体监督的共同结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使造假问题提前暴露出来,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因此,不妨说,预披露新政的实施,是监管部门为保护投资者设置的又一道门槛,为媒体及公众的舆论监督创造了条件。

    但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取代不了监管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和稽查。将来沪深股市IPO实行注册制以后,监管转型也要求加强事中及事后的监管。对IPO预披露,社会监督只是一方面,监管部门理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日常化的监管加强对IPO预披露的监督指导,对粉饰业绩、造假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实甚至有意隐瞒的公司和保荐人及时追踪检查,对其构成实质性威慑。毕竟,社会公众和媒体不是专业人士,600多家招股说明书不可能全部详细阅读。还是应该发挥监管部门专业监管的长处,及时对招股书作专业性的判断和鉴别。进而及时发现问题。密集的IPO预披露,无论如何不能只指望在媒体曝光后再去查处。

    IPO预披露的行政监管,可借鉴中国香港的监督机制。从上月起,上市申请人在呈交上市申请时必须在香港联交所的“披露易”网站上登载初步招股书。港交所将对招股书实行“三天初检”,如未通过,招股书将从“披露易”撤下。如招股书通过“三天初检”上了网,却又因内容不完备而被联交所发回,就会面临“贴堂惩罚”:网上删除招股书、公司在8周内不得重新提交上市申请,保荐人及上市申请人的名称以及被发回的日期将登载在“披露易”上。这就是让投行业最忌讳的“Name and shame(点名羞辱)”:保荐人、上市申请人名称留名的规定是永久性的。在投行,名声几乎代表一切,保荐人被公开点名,无疑是其职业生涯的巨大污点。有此制度,保荐人为保自身的声誉,会对企业数据详查,减少被发回的可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最近发布新股发行配套规则,建立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的人情报价等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这是针对以前出现的网下配售乱象,在新股配售和询价定价环节推出的严厉措施。有鉴于IPO招股说明书失实、隐瞒甚至造假欺诈的公司屡见不鲜,本该最为了解对公司内情的投行帮助粉饰业绩、协助造假甚至指导造假也不在少数的现象,在IPO预披露环节推出类似黑名单的制度太有必要。对在IPO招股书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和保荐人,理该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以此作为对造假者的惩罚和威慑。

    IPO造假和信息披露不实是困扰沪深股市新股发行多年的老难题,对新股发行方的约束不够是主要原因。1月48家新股中多家业绩快速变脸甚至亏损,也不全是公司经营环境变化的原因,不能排除部分公司粉饰业绩和财务调整的可能。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IPO预披露和招股书又是新股发行的关键环节和源头。所以,将在招股书中造假或涉嫌欺诈的公司及保荐人在网上公示,是从源头上健全监督机制,新股发行正本清源的重大步骤。我们理所当然对此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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