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陈小雨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今年的第6号监管函,对长安责任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保监会的监管函显示,2013年末长安责任保险未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的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保监会决定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长安责任保险增设分支机构。同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应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指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监管函的责任人,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保监会。
此外,保监会还表示,若长安责任保险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长安责任保险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2007年9月29日获批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14.2亿元。
据了解,2013年长安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2.41亿元,而该公司2012年的保费收入为17.88亿元,2013年较2012年同比增长了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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