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布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 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
登记规定:
一、投资人员户籍准入
1.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3.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2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4.外商,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投资达到15万美元、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国内亲属 1 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0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2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5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3人来锡落户。
二、购房人员户籍准入
5.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 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三、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准入
6.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7.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 18 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 18 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
其他类型户籍准入
9.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落户。
10.经军转办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
11.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落户。
12.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落户。
13.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父母双方同时投靠来锡落户。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锡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锡落户。
14.原籍本市,现夫妻已离、退休来锡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来锡落户。
15.本市籍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回锡落户。
16.经市体管中心批准引进的运动员落户。
17.经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农民工落户。
18.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新市民落户。
本规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