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征税促阳光化
岳彩申建议,对于民间借贷,应当实施分类规定的税收。一是对于纯粹互助性的民事性借贷,不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当免征所得税;二是对于营利的商事性民间借贷,理论上应当征收所得税。但符合相关减免税收政策的,如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农村建设等政策扶持领域的,应当比照相关政策减免税收;三是对于按照规定登记或备案的,为了鼓励其积极登记或备案,应当明确规定减免所得税;四是对于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机构,为了鼓励其接受法律规制,可以规定适当减免所得税。
“如果严格征税,将提高民间借贷的成本,降低民间借贷的个人收益,诱导其进一步走向地下。目前由于民间借贷规制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因此,对其征税非常困难。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合理减免民间借贷的税收,可以一定程度上激励其走向阳光化,主动接受法律的规制,有利于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岳彩申强调。
岳彩申认为,温州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方准金融类机构和业务的财税体制,这是正确的做法,抓住了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个人借贷所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与营业税都属于地方税,能够得到批准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岳彩申说。
“温州金融改革是一项特别事项,在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过程中,特别是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制度实施中,税收的优惠政策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国家一定会从全局出发支持金融改革,取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可能的。包括对资金出借方的收入减免征税,对资金借入方的利息支出列入企业成本等等。对于资金出借行为原则上应该采用统一的税收政策、减免政策,当然可以鼓励支持投向实体类企业的借贷更加优惠些。”李有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