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实习记者 周雅珏
每经实习记者 周雅珏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信托业内证实,银监会办公厅4月10日下发一份名为《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2014】99号文 (以下简称 “99号文”),各地银监局和信托公司均收到此文件。
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公司上周五(4月11日)接到此份文件后,4月14日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99号文”对信托公司意义重大,对信托业也将有深远的影响。”业内普遍认为,此文件是“杨八条”的细化与落实。
记者发现,该文件还明确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首次明确事务管理类业务参与主体的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防范风险
早在2013年12月19日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就为信托行业未来发展定下了基调,提出了完善信托业治理体系的八项机制(即“杨八条”),其中包括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机制、分类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
此次银监会“99号文”将严防风险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信托公司妥善处置风险项目,并细化权责落实风险责任,对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权利进行风险处置。
银监会重点强调,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一位信托公司高层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今年经济环境整体下行,预计下半年会有一些项目出现兑付危机,银监会此时发布“99号文”督促各家信托公司防范风险,做好风险准备,避免出现大面积打破‘刚性兑付’的事件。”
同时,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不仅再次重申信托公司营销过程中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还明确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已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尽快清理,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针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99号文”被认为是信托业在贯彻执行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以及对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
通道业务需明确权责
值得注意的是,“99号文”首次明确事务管理类业务参与主体的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通道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
通道类信托业务风险频频发生,给信托行业以及监管者敲响一记警钟。其中,2014年初,闹得满城风雨的险些出现兑付危机的 “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就被指出为通道业务。
文件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
近日,银监会向多家信托公司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通道业务的判断标注。规定此后信托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而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业务,按照事务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反之则按照非事务管理类业务计提。
一位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信托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规征求意见稿在计提风险资本时,对信托业务性质的判定方法做出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细,将原来的‘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分类框架(按照资金来源分类)修改为‘事务管理’与‘非事务管理’分类框架。新的分类框架更注重辨别项目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其中将通道类业务明确划归为事务管理类业务。”
上述信托公司高层人士表示:“该文件进一步强化了 ‘卖者尽责’的概念,这实际强化了信托公司对违约事件的责任。对于通道类业务,项目参与主体权责划分清晰,对于集合类业务,实际上是强调了谁筹资谁担责的态度。”
“‘99号文’对于信托公司今后开展业务,流程上可能会更加困难了。以前只有房地产、关联交易、创新型业务需要向监管部门报批。银监会管的9家公司是直接向银监会报批,其他公司向当地银监局报批。现在是只要上新产品就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上述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
记者注意到,“99号文”要求强化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规定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十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99号文’表明监管层意在防范信托行业风险,控制新成立项目风险,加强监管,促进信托公司转型。但是,转型对于大部分的信托公司而言都还没有准备好,目前能做的项目除了通道类单一业务,就只有政信业务了。”上述信托业资深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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