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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构建中长期内在稳定增长机制

    中国证券报 2014-04-10 08:46

    本报记者毛万熙

    发改委网站9日披露的《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指出,“十二五”后半期及未来经济增长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必须通过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组合,为稳增长和调结构营造良好宏观环境,既要防止一些地区不顾条件盲目追求高增长,进一步加重产能过剩和债务风险,加剧节能减排压力,又要守住经济增长底线,避免引发就业、财政、金融等连锁反应,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在确保《纲要》预期增长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为中长期稳健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为确保实现预期增长目标,报告提出,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合理把握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方向和力度,根据形势变化加大预调微调力度,财政政策应该在保障政府投资重点、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结构调整和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货币信贷政策要有效防范通胀,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和利率水平合理适度,引导资金更加有效地投入到满足有效需求、具有经济效益、符合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部门,为创业创新和结构调整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按照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进一步增强汇率双向弹性,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加强财政、货币、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完善以服务总量调控目标为主、兼顾多重结构性目标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波动。

    积极防控并妥善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地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在确保合理融资需求的同时,有效控制整体债务风险,对于稳定“十二五”后半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负债水平的高低,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之策。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改善民生的各项计划,既要保障民生托底,又要防止把胃口吊得过高。合理调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根据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规模,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债务规模过快扩张。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高风险地区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监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全面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妥善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区域性、系统性违约风险。将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在保障合理收益前提下,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等多元化投资主体,推进特许经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定价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减轻政府支出压力。加快股票市场制度改革和完善步伐,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融资和投资功能,促进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创新债券品种,提高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有效监管影子银行体系,防止资金过于集中在产能过剩和投机性领域,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构建中长期内在稳定增长机制。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加重、整体债务率偏高,货币供应量持续较快增长和全社会融资规模偏大环境下,单纯以需求管理为主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上的运作空间日趋缩小,操作不当还会带来产能过剩加剧、结构调整延缓、通胀压力加大、债务风险累积等问题。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政策组合,坚持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并重,顺应转型升级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以提高供给侧效率为重点,着力构建新的内在稳定增长机制。在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后日益显著的规模经济和分工效应,将稳增长的着力点转向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改善营商环境,不断加强人力资本积累,加快培育新的竞争优势,促进创业繁荣、创新驱动、结构升级,进一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与结构升级同步,为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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