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昨开庭 双方激辩四点争议

    2014-04-04 00:38

    原告、被告双方对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原告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四方面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昨日(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主角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第一中院公开庭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核心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以及原告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四方面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杨剑波证人未到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昨日杨剑波诉证监会案的审理过程中,证监会方面所提交实体部分证据有:内幕信息形成(包括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2013年8月16日大盘走势图等)、证明内幕信息披露过程、证明被诉决定认定内幕信息知悉过程、内幕交易相关情况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等。

    庭前证据交换中,原告杨剑波方提交了下列证据:光大证券会议纪要、投资部管理制度(证明主要业务是市场策略性投资)、证人证言、公证书 (证明在错单后国内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等。

    负责本案的审判长表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当事人就焦点问题发表的意见,法庭将两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该焦点又包含两个问题:第一,内幕信息是否必须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第二,涉案信息何时公开?

    第二,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该争议的核心在于该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

    第三,原告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被告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杨剑波方面向法院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显示,“8月16日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

    但杨剑波证人昨日未到庭。对此,证监会方面认为,由于证人无法到庭,无法核对身份,其证言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审判长表示,法庭将综合本案证据及案情,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

    杨剑波:自己非决策层 对冲系执行指令/

    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在庭上杨剑波方面认为,他当时下错单后国内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不存在内幕信息,且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后者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

    杨剑波还指出,光大证券具有两个身份:第一,上市公司;第二,投资机构。作为投资机构,上午的错单信息首先是交易信息,而不公开投资信息是很正常的行为。他表示,如果投资机构的买卖行为变成内幕信息,那么证券市场将无从发展。

    对此,证监会方面认为,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均可能产生重要影响,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之前),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证监会代理方称。

    不过,记者注意到,据新浪财经报道,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操乐龙表示,上交所于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通过官方微博转发了光大证券的公告,证监会据此认定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为14时22分,但杨剑波一方则经公证证明,在当日13时之前,国内就有多家门户网站报道了该事件。光大证券当日采用对冲方式卖空的多数股指期货均在13时到14时22分之间,如果法院认定公开时点是13时,那么根据《证券法》规定,光大证券下午的对冲行为将因内幕信息已公开而不构成内幕交易。

    庭审中,杨剑波对于自己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达了自己的质疑。当审判长问杨剑波对他自己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否认可时,杨剑波明确表示不认可,认为自己不是当天下午的决策人员,“直到今天(开庭),也不觉得下午开空对冲有何问题”。他指出,在事件当天下午做空股指对冲是中性对冲,自己执行的是岗位职责,在参会人员当中自己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对冲是根据管理层的决定实施的。

    证监会则认为,“原告不仅参与了决策会议,(2013年8月16日)下午交易是由原告提议的并且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光大证券上午突发事件发生在策略投资部,原告在光大证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原告在下午决策会议和内幕交易中发挥了不同作用,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原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中性策略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于“下午光大证券的股指对冲是否是内幕交易”,双方同样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实施的市场中性策略投资,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种投资模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证券投资者采取市场中性策略性的投资交易方式。”

    杨剑波方面还表示,“在现行的证券市场体制下,在市场交易中光大证券无论是主动或被动的产生了单边投资,都要尽快完成对冲,在中性策略交易下完整交易包括了做多、做空两个方向交易,与市场信息变化无关,不应当以内幕信息定义。”所以,光大公司的证券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出现了多头就要进行空头以对冲。2013年8月16日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光大证券在不应该买入72亿元的情况下买入了72亿元,所以当日下午进行做空,上午做多与下午做空金额是同样的,光大证券在下午构建了空头股指期货合约,并没有实施交割,是为了保证43.8亿元多头弥补72亿元的空头。

    杨剑波方面强调,2013年8月16日因为错单而发生交易,按照中性投资策略应当进行弥补。这种交易模式,不是因为发生了8月16日的错单交易才出现的,而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在业务规范中已进行过界定的。

    对此,证监会方面则表示,根据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可控可承受原则,只是一个部门管理规范,适用原则在总则中写的很明确,是为了规范策略投资部的管理。

    证监会方面称,“实际上光大证券上午因为突发事件导致成交72亿元,超过了光大证券经营资本,不是可控可承受风险。按照业务部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当日使用额度是一亿元,超出了业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限额,因此在用远远超出规定限额的金额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原告仍认为光大证券实施的是管理制度认可的中性策略投资是不妥的。”

    证监会方面还指出,光大证券当日上午发生的事件系突发事件,不是光大证券事先安排好的,证监会不禁止光大证券正常中性策略投资,但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不是执行中性策略。证监会方面进一步表示:“原告(杨剑波)提出的策略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原告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中性策略是一种交易策略,而任何交易策略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方面还表示: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取风险自救行为,证监会认为,杨剑波合法避险的方式是:将当天上午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告知公众后,让社会及他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进行操作。但杨剑波利用只有他自己知道信息的优势,在下午进行了他自己所称的紧急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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