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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建言国企分类监管:只在竞争性国企推混合所有制

    2014-04-03 00:4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正当“混合所有制”这一国资国企改革关键词热度直线飙升之时,“分类监管”成为下一步推动实质性改革的重要方向。

    昨日(4月2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一场有国资监管人士、专业学者等多方参与的讨论会上闻悉业内关于分类监管等改革热点的最新观点。

    在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看来,不管分类监管未来如何布局操作,“现在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类”。截至目前,官方、学界等还未对国企的分类达成共识。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等人的研究,未来可以分为公益性国企、竞争性国企、垄断性国企,而且,混合所有制只能在竞争性领域推行。

    按照季晓南的 “个人观点”,国有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承担人民生活服务的公益性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第二类是既占有国家特殊资源、承担必要的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同时也参与一定市场竞争的企业,如金融、石油、电信和军工企业等;第三类就是基本以营利为目的,处于充分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如何分类”的课题探究由来已久,事实上,早在1998年,为解决国企走向市场可能面临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课题组就写出了《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将国有企业对称地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

    直到昨日下午的研讨会结束,官方、学者以及企业代表对“如何分类”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

    当分类监管在“争议”中探求可行路径时,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亦同步推开。在当天下午的研讨会上,有专家直言,不管国企接下来如何分类监管,混合所有制只能在竞争性领域推行。

    高明华认为,在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完全按市场规则来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承担公共职能,不过前提是政府必须放弃对这类国有企业的各种保护,既不赋予其行政垄断地位,也不给予任何政策支持,让其在市场上与民营企业进行平等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政府或者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代表,只负责监督从企业获取足额收益(股息和红利)。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这类国有企业应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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