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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过高看待优先股利好效应

    证券时报 2014-03-24 18:51

    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对此,我们分析如下。

    1、《办法》整体略低于预期。主要是优先股公开发行范围过窄,仅局限在上证50成分股,低于此前上证180、沪深300的预期;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也制约了优先股的用途。另外,关于个人合格投资者500万资产要求、票面利率等条款设置方面也过于保守,低于市场预期。

    2、优先股发行规模可能有限。从成熟资本市场看,优先股在金融体系中占比很低。以美国为例,截至2012年,优先股约占普通股市值3.2%。《办法》对优先股票面利率、转股、发行方式和条件等限制较多,不利于优先股大规模发展。另外,优先股定价过低,将面临货币市场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资产类别的竞争,如果定价过高,可能面临超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风险,企业难以负担。

    3、首发行业大概率集中在银行、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中,难以大规模扩展到其他行业。优先股发行主体需符合一些基本特征:1)行业毛利率较高,能够负担6%~8%、甚至更高的优先股股息;2)行业负债率较高,债务融资受限,特别是一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3)行业估值较低,市净率低于1或者在1附近,普通股增发较难实施。而符合条件的行业也主要集中在银行、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中,暂时难以扩展到其他行业。

    4、现阶段优先股以融资功能为主,不利于二级市场资金面,难以承担并购和市值管理工具。从全球资本市场实践来看,优先股主要作为应急融资工具存在。此次管理层加快推进优先股试点,大的宏观背景是我国企业负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高达105%,已处于过高水平。因而,当务之急是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化解负债率过高的风险。至于资本市场看重的并购和市值管理工具,我们认为,紧迫程度则相对有限,难以激起大的浪花。

    5、结论:不应过高看待优先股的影响,上周五市场已过度反应。1)优先股发展空间有限,且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日益面临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类别的竞争;2)优先股首发行业主要集中在银行、房地产等行业中,难以扩展至其他行业;3)优先股的本质是融资工具,不利于二级市场资金面;4)对优先股受益的银行而言,发行优先股可以计入其他一级资本,补充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但目前压制银行股走势的是经济下滑和资产质量。

    优先股在银行、房地产等行业引入后,可能引发市场局部上涨。实际上,上周五这两大板块已有明显上涨。但是,市场的中期趋势仍与经济基本面、流动性与风险偏好有关,投资者对于优先股的利好效应还要适当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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