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我国金融业综合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显著,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广度、深度与频度不断扩展。传统上强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差异性的存款人、持卡人、投保人、投资者等称谓日益受到冲击,较为综合和模糊的金融消费者概念逐渐得到认可。
在互联网环境下,多层次金融市场快速扩张,跨行业组合的创新层出不穷,各种金融产品和准金融产品日新月异。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广泛地接受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不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使得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促进我国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损害求偿权等众多权利。但是,变化多样的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种类与内容也就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必然会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而改变。
金融消费在具备其他消费活动共同特征的基础之上,又有一系列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可能包含投资甚至投机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消费标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金融消费标的的金融商品,不仅包括了存款、贷款、股票、债券、基金等传统的金融商品,还包括了从上述传统金融商品衍生出来的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在设计、结构等方面的复杂性,更是普通的金融消费者难以理解的。
二是金融消费的活动具有无形性。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无论是何种金融商品,都不是有形的,都没有可供评定其价值与特性的外在要素。因而,在金融消费中,往往依赖于书面形式来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金融消费的高风险性。消费者通过购买金融商品可以获取不同程度的金钱收益,但与收益并存的是风险。一般而言,收益越高,风险也就越大。具体而言,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的过程中所承受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
理论上分析,同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都无可厚非地享有平等交易的权利。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法律制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需要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因为与其他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突出,使得对其公平交易权的特殊保护成为必要,公平交易权也成为金融消费者最核心的权益诉求。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需要通过切实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知识,改变不良偏好,将风险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消费者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应更加理性和团结,发挥网民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这个互联网的特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真实实现;最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期待社会力量的广泛加入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联合自律,互联网本身也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联合和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提供了便捷的手段。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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