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保险费率要科学:一是费率总体水平要保持中性,不宜过高或过低;二是限额保险费率应有所区别,根据银行规模大小和风控能力确定,不能“一刀切”。因为过高的限额保险费率虽可增强对存款人保护能力,但容易降低银行对自身信用的关心程度。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表明该制度已为时不远。但在笔者看来,存保制度应该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现状、社会制度和国民收入水平,才能克服“水土不服”缺陷。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在设定存款保险限额上千差万别,但大部分国家采取“广覆盖”原则,且一般按人均GDP的三到五倍设定较高存款保险限额,使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法律保障。而在我国,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是事关存款保险制度成败的关键一环,尤应注重科学性,不能超越我国银行业经营现实和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一味追求高存款保险限额。应科学设置存款保险限额标准,使其既能起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又不诱发各类道德风险发生。
在存款保险限额方面,要注意做到平衡:一方面,保险限额应切合我国居民收入现状和投资倾向,消除过高或过低带给民众不利影响。我国属于新兴经济体,国民收入水平不高,且以中低收入阶层居多;加上民众缺乏投资理财知识和信息不灵、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使绝大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剩余资金偏向储蓄,财富以储蓄存款居多。
而且,居民储蓄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多种社会功能。如果保险赔付限额过低,无法充分、有效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根本利益,会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银行信心,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难度。如果保险赔付限额过高,就会降低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对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和信誉状况不关心,诱发公众为追求存款高利回报而将存款存入高风险银行机构,从而掩盖风险,无法实现银行业的优胜劣汰,最终会导致银行风险越积越大,使存款保险制度如同虚设。
同时,在保险费率方面也要考虑我国银行业经营现状,消除过高或过低带给银行业不利影响。我国银行业体系庞大、所有制结构繁杂,除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外,县及其以下广大农村地区存在上万家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不同银行经营管理、盈利能力、风控水平、资金实力等方面差距较大,对风险承受能力强弱不一。
这就要求保险费率要科学设定:一是费率总体水平要保持中性,不宜过高或过低;二是限额保险费率应有所区别,根据银行规模大小和风控能力确定,不能“一刀切”。因为过高的限额保险费率虽可增强对存款人保护能力,但容易降低银行对自身信用的关心程度,加大银行对风险的追求,使得那些经营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有可能获得实际好处,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过高的限额保险费率也会降低中小银行资金实力,加大经营成本和负担,对经营不利。
由此,科学设定存款保险限额及保险限额费率,显得尤为重要,应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有效激励银行业经营两大目标出发,在参考国际通行水平基础上,综合权衡,科学厘定,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出最积极社会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