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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人士谈券商佣金:万分之二符合规定

    2014-03-07 01:05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智    

    每经记者 李智

    昨日(3月6日)下午,来自证监会的“两会”委员举行媒体见面会。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就市场比较关心的问题与参会媒体进行了交流。由于此前国金证券推出了“佣金宝”产品,低至万分之二的佣金率引起各方极大的关注。而在此次会议的媒体提问环节,谈论最多的也正是关于佣金的话题。

    万二佣金不是底

    欧阳昌琼表示,佣金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既然是价格,那就是价值的体现,价格高低体现这项服务价值多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因此佣金是在市场主体,即券商与客户之间按照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等原则来制订的,当然必须要依法依规。

    欧阳昌琼强调,佣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条是“证券公司监管条例”40条,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为止,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原来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是上封了顶——不超过千分之三,下面设了底——不得低于收取监管费用以及交给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费用。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给监管部门、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三项加起来差不多万分之零点九,叫做规费。底是万分之零点九,顶不超过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通知的。欧阳昌琼还表示,佣金市场化是趋势。

    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

    在谈到互联网金融之时,欧阳昌琼认为是大势所趋,拦是拦不住的。要抱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来对待这个新生事物,基本的监管原则是不能缺位,但是也不能够越位、不能错位,要以创新的思维去监管,而不是按照原来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模式。

    欧阳昌琼认为,证券公司所谓的互联网证券,可分两层含义理解。证券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只要是依法合规都是积极支持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比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等,其实质还是证券业务,只不过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手段和平台,是证券业务的网络化。

    欧阳昌琼还补充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互联网活动当中,可能开展某些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这才是真正的新生事物,对这种情况证监会要有特别的安排。

    对于备受关注的并购重组审批问题,欧阳泽华表示,将增加、丰富并购重组工具,在债券、优先股工具上实现突破。在审核上,正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商,考虑将并购重组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行式审批,提高审核效率。且建议降低并购重组当中的税收安排。

    欧阳昌琼则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研究能够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上从事外汇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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