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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优先股政策制定已完成 将择机发布实施

    中国证券报 2014-03-05 08:45

    本报记者康书伟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4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今年将提交涉及私募基金税收政策的提案,呼吁有关方面尽快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

    她透露,在优先股相关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个人、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都反馈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择机发布实施。

    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王娴介绍,我国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不同组织形式下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规范,一直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对公司型私募基金,我国将其作为一般法人企业,首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还要在个人投资者环节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面临双重征税负担。现行政策仍将合伙型私募基金作为一般合伙企业,对其应纳税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累进税率征税,各地普遍发布并施行减免税政策,导致国家税收政策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她表示,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但由于我国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税负政策不统一、税率不同,不利于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她表示,应尽快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转A02版)(上接A01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对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各类私募基金给予税收穿透待遇,避免双重征税,建议根据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所确定的原则,明确包括公司型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如果符合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等条件,将不再作为纳税主体,仅在投资者环节核算应纳税所得并征税。二是切实防范各类避税行为,由基金管理机构统一为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适用税率参照偶然所得税,按项目逐笔计算应缴纳的税额。三是改进公司型创投基金所得税抵扣政策,在各类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投资基金作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基础上,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缴纳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由基金转为投资者。

    优先股配套文件制定基本完成

    王娴表示,目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择机发布实施。优先股试点不存在行业限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

    对新三板转板机制问题,她说,证监会有比较全面的计划,根据各个板块之间的关系制定转板政策。作为新三板上一层级的创业板目前正在修改相关规则,将适当降低上市财务标准,下一步新三板公司转板将与创业板降低上市财务标准统筹考虑。她介绍,证监会高度关注和重视新三板发展,建立多层次市场基本的政策取向是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调的是有机联系,不是各个市场相互隔离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可上可下、可以转板的机制。

    王娴介绍,证监会在积极研究T+0推出的可行性。T+0交易推出需要综合考量,正反两方面的因素都会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对改善市场流动性的正面作用,避免隔夜风险,也要考虑其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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