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崛起是一场翻变革,互联网世界出现的五个特征,已然改变了我们以往的认知。
每经编辑 黄震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互联网的崛起,是一场翻天覆地的变革。互联网、信息化浪潮席卷而来,改造着全球各个角落和各行各业。互联网世界出现的五个特征,已然改变了我们以往的认知。
一是知识信息爆炸。二是万物实现互联,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概念和技术支持下,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三是社交时空压缩,在互联网世界的时空是高度压缩的。四是工作效能加速,由于时空压缩导致人们都活在当下,什么事都恨不得当下就处理好,特别是全球互动的推进,东半球和西半球接力,基于互联网上的工作效能大大加速。五是破除信息壁垒,互联网上几乎没有壁垒。在互联网世界,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跨界交流和身份转换。
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但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力话语转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最终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中国和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正在进行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部门规章。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爆发是金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2013年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且试图应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过去各种文献多是用“保护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这类字眼,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障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探索从被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因此出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从被保护状态转到自我实现的过程,这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呈现的一种全新情况。我期待将来在政府与民间良性的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
互联网时代的权利转移
首先是知情权的崛起。因为有了互联网,培育了人们的知情权、信息消费权意识。对于公共事务,我们要求实现信息公开、透明,这便是知情权觉醒的表现。
第二是交易权的转移。中国已进入过剩经济时代,普通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权。在实体空间,选择权受制于物理空间的交易成本。在互联网上,点击搜索就可以比较,点击选定,交易就完成了。交易选择权已经完全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三是话语权的转移。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社交媒体兴起之后,“我”可以自由地表达了,并与其他读者实现即时通讯。话语权的转移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完全的、根本的、放权式的转移。
第四是表决权的转移。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现在很多调查工作通过手机就可以进行表决。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实现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既可以是金融企业构建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充当金融消费者对它进行批评、监督和投诉的维权平台。
通过互联网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消费者权利面临新问题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这在斯诺登事件后已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泄露,还危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这就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
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任务
讲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经营者合法权利面前要尊重。所以,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该以这个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作者在互联网金融微信早餐会的演讲,本报略有删节,未经作者审定,请作者见报后来函联系,以便敬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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