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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借壳上市新规形同虚设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2-18 01:15

    若延续《重组办法》对借壳上市的定义,那么今后很多企业都会学习双龙股份的做法。

    每经编辑 熊锦秋    

    ◎熊锦秋(资深经济工作者)

    2月7日,自去年11月5日停牌的创业板公司双龙股份发布重组公告并复牌,由此连续多日涨停,有媒体怀疑其重组计划构成借壳上市,违反证监会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规定。

    按双龙股份资产重组方案,拟向金宝药业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金宝药业100%的股份,同时向金宝药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卢忠奎定向发行股份2.2亿股,募集配套资金。金宝药业2013年底总资产与净资产账面值分别为10.99亿元、6.54亿元;而2013年底双龙股份总资产和净资产仅为4.6亿元、4亿元左右。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的体量远大于上市公司本身。

    双龙股份在重组预案中声称,“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卢忠奎夫妻,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其实是规定借壳上市的条件,“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还应当……”,不过,这其中的前半部分也等于就是对借壳上市的定义,构成借壳上市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控制权发生变更”。

    如果按目前定义,双龙股份此次重组由于没有导致控制权变更,确实不会构成借壳上市;但如果A股也借鉴港交所对反收购行动 (也即A股的借壳上市)的最新态度,那么双龙股份的资产重组,就构成借壳上市。

    我国香港《上市规则》第14.06(6)条中的(a)款及(b)款,对“反收购行动”作出具体定义,其中也把控制权转移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但近年来,在港交所的实际审核中,对借壳上市的实际限制远超 《证券上市规则》中的规定,除了《证券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情况以外,港交所也会将其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定性为反收购行动。有个案例,虽然公司争辩,收购不会引致反收购规则所界定的控股权转变、由此不构成反收购行动,但港交所认为这并非相关理据,港交所认为,“收购意图在于将收购的资产上市并回避新上市规则”的交易即属反收购行动(借壳上市),就要按新上市处理。

    也就是说,在香港市场,控制权是否变更,并非决定收购行动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必要条件。回过头来看A股市场,目前《重组办法》对借壳上市的定义过于老套,像双龙股份这样“蛇吞象”的资产收购,却不构成借壳上市,显然是极其滑稽的,因为新的庞大资产必将借此机会上市,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认为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加剧对创业板公司二级市场炒作,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创业板启动伊始,就一直向市场传递创业板不支持借壳上市的理念,这是承诺。

    若延续《重组办法》对借壳上市的定义,那么今后很多企业都会学习双龙股份的做法,资产收购只要控制在不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就行,即使场外企业的意图就是借壳上市,也可畅行无阻;收购完成后,通过股权的逐步转让,控制权可以实现易主,从而名正言顺地实现借壳上市。如此巧妙的规避办法,将导致证监会 “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的规定形同虚设。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弥补漏洞,完善对借壳上市的规定。借鉴港交所对反收购行动的态度,可以规定,收购资产总资产达到原来上市公司总资产的100%以上、收购资产的净资产达到原来上市公司净资产100%以上、收购资产年净利润达到原来上市公司年净利润的100%以上等情况,即可认定为借壳上市,控制权是否易主,不是构成借壳上市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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