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转融券周年考:券源不足致发展停滞

    2014-02-12 01:11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郑佩珊    

    每经记者 郑佩珊

    转融券业务推出即将届满一年,但至今仍增长乏力。

    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试点正式启动;9月18日,转融券业务首度扩容,试点券商在原来11家的基础上新增19家,标的股票扩容至287只。但目前来看,扩容效果并不明显。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走访了多家券商,发现转融券业务推广十分缓慢,其中券源不足、还券期限设置等问题是影响业务推广的重要因素。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5~12月,月度转融券金额一直在1.72亿~8.35亿元之间徘徊,业务扩展停滞不前。

    一名券商高管表示,一般对于投资者想融券做空的股票,往往没有人愿意出借,而且相关规定要求的还券时间为28天或182天之内,这对投资者操作造成了局限。

    券商转融券推广缓慢/

    去年2月28日,转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首批11家券商参与试点,分别为:中信、光大、广发、国泰君安、国信、海通、华泰、申银万国、招商、银河和中信建投。

    9月18日,转融券业务试点券商扩容至30家,配合试点券商扩围,标的证券也大举扩容,由原来的90只增至287只。

    据测算,扩容之后的转融券标的合计流通市值达到12.9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64.3%,具有较高的覆盖度和较好的代表性。其中,沪市187只标的股票,平均流通市值约为582.5亿元,合计流通市值约为10.9万亿元,占沪市A股流通市值的76.8%;深市有100只标的股票,平均流通市值约为203.4亿元,合计流通市值约为2.03万亿元,占深市A股流通市值的34.2%。

    虽然业内曾对转融券扩容普遍看好,但多家券商对转融券业务的态度并不积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9家新增的转融券试点券商规模普遍较小,多家中小券商直到2013年底才迟迟推出转融券业务。

    “转融券的量太小了,我们不会放很多精力在这个业务上。”一家券商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指出。 一方面是券商消极以对,另一方面却是投资者需求旺盛。

    上述券商人士指出,“很多私募人士都向我们询问融券和转融券,但我们能做的很有限。”

    证金公司数据显示,2012年末,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有288只,融资买入额1259亿元,而融券卖出金额只有344亿元;2013年1月,标的证券扩充至510只,融资买入金额达到1935亿元,但融券卖出金额仍然只有385亿元;2013年9月,标的证券再次扩充至712家,融资买入金额达到4015亿元,融券卖出金额也只有538亿元。

    证金公司分析称,截至2012年底,我国融资余额占融资融券余额的95.75%。转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后,参与转融券试点的证券公司、标的证券数量,以及可供出借的证券数量均有限,预计融券和转融券业务规模短期内不会大量增加。

    三大因素限制业务开展/

    “我们公司之前做的融券业务标的非常有限,客户只能做3只股票的融券。现在推出转融券之后,客户可以通过券商向证金公司进行融券,标的扩充了很多。”上述券商信用交易部门负责人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但问题在于,客户向证金公司融券时,被要求必须在28天或182天之内还券,这对此前做融券的客户来说存在很大问题。”

    他解释说,做融券时候,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归还日期,相应地根据归还日期计算利息。但是券商向证金公司融券,如果客户提早还券,券商同样需要支付28天或182天的利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券商开展转融券业务的积极性。

    目前,试点券商做转融券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一是券商建造一个标的证券池子,客户想借什么就借什么,这样一来,转融券范围就取决于证券公司的池子有多大;二是券商根据客户需求向证金公司借入标的证券,这种模式下,转融券范围取决于客户对融券的需求有多大。

    “受制于归还时间的限制,第二种模式可行性不大。”上述券商负责人指出,“我们之前设想过券商去向证金公司借券,然后客户直接从证券公司融券,但这样存在一个风险,即如果我们向证金公司借券,时间为182天,客户向我们借券之后50天就归还了,那么剩余130多天的利息就得我们自己支付。”

    此外,更多的转融券券源来自上市公司大股东,但一般大股东都不愿意出借自己的股票。而对投资者来说,由于出借期限一般都较短,其出借证券的收益并不高,因此积极性不大。

    一名金融研究员向记者解释称,目前转融券的问题仍旧是券源不足,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转融券业务的开展。

    总结转融券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是证券公司准备用于融券业务的券源有限;二是转融券的出借人范围有限,按照目前的转融券业务试点规则,只有上市公司非机构股东具备出借证券的资格,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机构股东持有的证券因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限制,目前尚不能真正开展出借证券业务;三是转融券业务试点标的股票基本都属于大型蓝筹股,这些股票一般估值合理、业绩稳定,被融券卖空的机会比较少。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安信信托定增募资33亿“强身”

    下一篇

    欧菲光摄像头模组开始量产 已向联想、小米供货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