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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

    中国证券报 2014-01-23 08:50

    本报记者王颖春

    发改委22日宣布,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今后新投产水电站,跨省跨区域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扣减输电价格协商确定;省内消纳电量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制度,标杆电价以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市场情况和水电开发成本制定。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水电价格普遍低于火电,该政策势必使水电价格向受电地区的火电上网电价看齐,有望大幅提高水电投资收益。

    近年来,我国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包括标杆电价、成本加成及落地端倒减三种类型。其中,水电标杆电价与火电标杆电价类似,即在水电丰富区域内实施同一区域统一上网标杆电价。2009年11月后,发改委逐渐停止水电标杆电价。成本加成是目前水电定价的主要方法,是按水电投资额及年均发电量等指标单独核定上网电价。

    严格意义上讲,按受电地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确定水电电价,并不等同于“水火同价”,因为同一受电地区内除火电外,可能还有核电、新能源等其他电源形式,但由于火电占我国发电量的80%,因此,按受电地区平均电价核定水电电价,势必使水电价格向该地区的火电上网电价看齐,这意味着水电上网价格将明显上调。在这个意义上,新机制可视为一定程度的“水火同价”。

    近年新开发的一些大型水电项目已开始参照受电地区平均电价确定上网电价。例如,三峡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原则是“按照受电省市电厂同期的平均上网电价确定,并随受电省市平均电价水平变化而浮动”。

    中国水电人士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按受电地区平均电价定价将提高水电投资者的收益,使水电投资者形成固定投资预期,有利于加大水电投资力度,实现“十二五”到“十三五”大幅提高的水电发展目标。

    发改委表示,要建立水电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统一流域梯级水电站上网电价。同时,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价格,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对于现有水电站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简化电价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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