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全文公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每经记者:金微 发自北京
财政部日前全文公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此,包括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有了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但是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各种采购方式也多元化,但缺乏统一的采购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中央以及各地出现了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甚至执行中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和问题。
为规范政府采购实践活动,弥补制度建设空白,财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办法》,规范采用这三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上述《办法》对适用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采购方式的一般规定,各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并细化了改变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程序流程以及竞争性谈判中如何进行谈判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了采购货物、服务的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办法》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办法》,但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办法》对业界关注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立时间和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限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针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供应商选择的三种方式,除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外,《办法》还提出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
另外,《办法》还强化了采购信息的公开,以引入社会监督。其中,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办法》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据了解,财政部国库司自2007年开始启动《办法》相关起草调研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历时7年,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上报财政部领导。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