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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摆“乌龙”投资者维权年底终获受理

    证券日报 2013-12-27 08:56

     

    发生在今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震撼了整个资本市场。

    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601788)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和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在短时间大幅波动。其中,上证综指在短时间内上涨了5.96%。

    当天下午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同时,继续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

    正是上午和下午的这一买一卖使光大证券被认定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然而,当天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秘梅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上证综指猛涨与光大策略交易相关,这一否定,也使光大被推到了涉嫌“虚假陈述”这一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该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8月31日向光大证券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在事先告知书中,证监会表示将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3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款金额总计5.23亿元;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

    而在罪责的认定上,当时多位律师认为光大证券不仅仅构成内幕交易,还涉嫌虚假陈述、市场(股价)操纵,也有呼声呼吁证监会对光大虚假陈述、市场(股价)操纵两项罪责进行认定。然而在后来证监会公布的正式处罚决定中,并未认定光大证券构成虚假陈述、市场(股价)操纵,仍然坚持了之前的罪责认定。

    虽然光大证券最终免受之前舆论审判的“操纵市场”以及“虚假陈述”的罪名,但还是难逃“内幕交易”的定性。11月14日,光大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处5.23亿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就在大家期待最终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该事件的投资者维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界更是对投资者维权诉讼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由于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民事索赔案件的受理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加之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之前,原告范围无法准确界定,法院对该案投资者提起的内幕交易侵权起诉一直未予受理。

    直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后的第二天,即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直至12月2日,该事件投资者维权第一案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2月24日,一位基金投资者和一位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获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用了两个案由,分别是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及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光大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事件,对市场负面影响不言而喻,体现出目前我国A股市场在交易端、风控端以及信息披露端仍有十分大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然而,此次事件也给资本市场带来了一些正面的激励,不少券商开始对内部的量化系统进行核查。本次事件激发了证券行业从下而上对风控的重视,为今后行业整体的健康与长远发展打下基石,有利于推动更多保护普通投资者权益的措施和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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