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
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投资者举证困难、维权渠道不畅是一个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我国证券行业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了诉讼、仲裁、调解、信访四种途径,其中,证券纠纷行业调解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调解应该与诉讼、仲裁、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相互对接、功能互补,从而更好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功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开展行业调解工作中,已开始建立诉调、仲调、信调对接机制,目前,已分别与西城法院和北京仲裁委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首先,建议简化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请求的程序。目前,司法确认需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协会调解中心直接向法院递交调解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司法确认。其次,建议明确调解协议的确认标准。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并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分配。因此,司法确认时,对内容的审查应本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精神,除非调解协议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就应当确认其效力。第三,邀请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二是完善仲调对接机制。从域外经验看,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在金融领域均设立了仲裁与调解职能合一的机构解决金融行业纠纷。这种制度形成有其合理性,从理论上讲,仲裁与诉讼都属于社会型救济手段,都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二者有很强的兼容性。建议在条件成熟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证券纠纷解决机构,统一行使调解和裁决职能。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至该行业纠纷解决机构后,应先进入调解程序。无法达成调解时,可转入仲裁程序,由专业的仲裁员对纠纷做出裁定。为了体现对投资者的保护,裁决是否生效应取决于投资者是否接受。如投资者接受裁决,则证券公司必须接受,如投资者不接受,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三是完善信调对接机制。在证券行业,一直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信访反而成了投资者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手段。因此,建议建立信调对接常态化工作流程,明确信访事项中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并制定相关标准,将可以由调解解决的案件引导至协会调解中心。通过信调对接机制分流部分信访案件,缓解监管部门的纠纷解决压力。
总之,大力发展行业调解及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调解与诉讼、仲裁、信访的对接机制将成为解决证券行业纠纷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