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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可吸收3个月非银股东定存

    上海证券报 2013-12-17 08:44

    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开准入门槛

    ⊙记者苗燕○编辑孙忠

    作为中国银行业非金融机构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六年年均增长率89%。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近期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再设主要出资人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出资人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此前,《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应在50%以上。凡是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不过,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重点解决金融租赁公司资金难题

    金融租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不足是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难题。据业内人士介绍说,金融租赁公司大致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回收资本。而从外部筹集资金的难度不仅大,而且成本高。

    《办法》重点就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问题开出了药方:允许其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增加其资金来源;“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允许其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而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办资产证券化。此外,还允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有效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难题会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将实施分类颁牌制度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李建华表示,银监会将引入分类颁牌制度,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水平挂钩。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都属于基本业务范围;而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可单独申请开办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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